1.周村区机关养老保险

2.东营广饶退休工人去世补助从哪里办理

3.淄博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的标准

4.2010年山东淄博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额

张店区养老金价格表_张店区养老金价格表图

按当地的规定办理。

我国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待遇,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是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各地规定不同,因为《社会保险法》只是规定了丧葬费和抚恤金,大部分省市都只有该两项待遇,但有部分省市规定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给予生活困难补助费。

因此,国企退休职工2016年去世,生前供养的遗孀是否享有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办理。建议直接咨询当地人社局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河北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2]203号

一、调整丧葬补助金标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二、调整遗属抚恤金标准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山东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 财 政 厅 、 总 工 会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2〕74号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详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7日起实行,有效期至下次调整待遇为止。本次调整待遇日期为2012年7月1日起计算。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地 区

标准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

东营市所辖县(区)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区、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

威海市所辖市(区)

460

济南市:长青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滕州市

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所辖县(市、区)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所辖县(区)

莱芜市所辖区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滨州市:滨城区、博山县、邹平县

410

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

枣庄市: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

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

德州市所辖县(市、区)

聊城市所辖县(市、区)

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新县、惠民县

菏泽市所辖县(市、区)

360

周村区机关养老保险

1、以前缴纳的当然算数了。养老保险是看累计缴费情况的:《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可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办理补缴手续,特点是多了一道转移手续且个人承担为非相对高于在企业上班时的。补缴时注意补缴后时间不能和现在账户参保时间重合(重合了后期又会被退回来的,无意义)。补缴后再将原账户转移至新单位,与新单位的账户办理合并账户手续即可。

3、淄博市劳动保障局张店区南西六路21号2868790

淄川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淄川区般阳路266号5283055

张店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张店区美食街135号2181343

博山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博山区中心路61号4180489

临淄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临淄区桓公路9号7316256

周村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周村区东街863号6181119

桓台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桓台县中心大街777号8181157

高青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高青县文化路36号6962390

沂源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沂源县城军民路2号3241610

高新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张店区柳泉路266号3598009

4、淄博市个人养老保险查询官方查询入口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东营广饶退休工人去世补助从哪里办理

1、以前缴纳的当然算数了。养老保险是看累计缴费情况的:《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可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办理补缴手续,特点是多了一道转移手续且个人承担为非相对高于在企业上班时的。补缴时注意补缴后时间不能和现在账户参保时间重合(重合了后期又会被退回来的,无意义)。补缴后再将原账户转移至新单位,与新单位的账户办理合并账户手续即可。

3、淄博市劳动保障局张店区南西六路21号2868790

淄川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淄川区般阳路266号5283055

张店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张店区美食街135号2181343

博山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博山区中心路61号4180489

临淄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临淄区桓公路9号7316256

周村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周村区东街863号6181119

桓台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桓台县中心大街777号8181157

高青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高青县文化路36号6962390

沂源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沂源县城军民路2号3241610

高新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张店区柳泉路266号3598009

4、淄博市个人养老保险查询官方查询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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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的标准

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退休工人去世,享有丧葬补助费1000元,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为上年度山东省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460元。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办理程序如下:

广饶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党务政务公开?>>?办事指南?>>?社会保险?>> 浏览文章

《社会保险工作流程》

2.丧葬补助金核发

需提报材料:(1)《企业死亡人员一次性救济费领取申请表》;(2)火化单据;(3)死亡户口注销单;(4)离退休证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9]108号)

业务流程:提交相关材料→→参保单位(人事代理)审核→→企业养老保险股审核→→县社保中心复核→→发放到死亡人员原养老金账号。

办理时限:每月10日前

3.遗属补助金核发

需提报材料:(1)《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准表》;(2)死亡人员退休证;(3)去世证明;(4)遗属收入证明;(5)遗属与去世人员之间关系证明;(6)学籍证明(供养直系亲属已满16周岁,但仍在中学继续学习的,由所在中学提供在读证明);(7)遗属复印件;(8)遗属1寸近期免冠照片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9]108号)

业务流程:提交相关材料→→参保单位(人事代理)审核→→企业养老保险股审核→→县社保中心复核→→银行→→发放存折。

办理时限:每月10日前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3〕53号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2〕143号、国发〔1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劳发[1993]343号

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

(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 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六、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 财 政 厅 、 总 工 会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2〕74号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详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7日起实行,有效期至下次调整待遇为止。本次调整待遇日期为2012年7月1日起计算。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地 区

标准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

东营市所辖县(区)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区、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

威海市所辖市(区)

460

2010年山东淄博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额

1484*20%+2474*5%+2474*0.5%

银行代扣代缴

淄博市公布了淄博市2010年企业职工缴纳社保费缴费基数。参保单位职工以2009年度工资收入作为2010年度缴费基数,其中,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484元、上限为7422元。

据了解,淄博市依据山东省公布的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计发待遇的基数,确定了今年的缴费标准。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688元,月平均为2474元;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28683元,月平均为2390元。

另外,淄博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按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其中,按60%选择缴费基数的,经本人同意,也可按上年度最低缴费基数(1320元/月)执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时,仍以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009

淄博7月16日讯淄博市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参保个人社会保险费工作自7月1日正式启动。淄博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已达23万人,占全部参保人数的39%。淄博市利用2至3年的时间,力争在全市实现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新型缴费模式。其中,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青县和高新区今年实施,其他区县陆续展开。

据了解,为拓展社会保险服务渠道,为广大参保者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淄博实现了委托银行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的新型缴费模式。淄博市指定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3家银行为缴费银行,参保个人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银行为参保个人办理缴费卡或存折后,参保个人可以通过就近的银行营业网点存入社会保险费。淄博市的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业务,免费为参保个人办理和发放存折或缴费卡,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通过手机短信提醒参保个人及时存款缴纳当年的社会保险费,并对缴费成功的参保个人予以告知;免费为参保个人邮寄上年度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和缴费。

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根据《淄博市人民关于印发淄博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发[2006]93号)规定,现对贯彻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十、2006年12月31日前,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007年1月1日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按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由其本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为止,并从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详情请询问社保电话0533-12333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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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4*20%+2474*5%+2474*0.5%

银行代扣代缴

淄博市公布了淄博市2010年企业职工缴纳社保费缴费基数。参保单位职工以2009年度工资收入作为2010年度缴费基数,其中,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484元、上限为7422元。

据了解,淄博市依据山东省公布的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计发待遇的基数,确定了今年的缴费标准。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688元,月平均为2474元;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28683元,月平均为2390元。

另外,淄博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按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其中,按60%选择缴费基数的,经本人同意,也可按上年度最低缴费基数(1320元/月)执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时,仍以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009

淄博7月16日讯淄博市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参保个人社会保险费工作自7月1日正式启动。淄博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已达23万人,占全部参保人数的39%。淄博市利用2至3年的时间,力争在全市实现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新型缴费模式。其中,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青县和高新区今年实施,其他区县陆续展开。

据了解,为拓展社会保险服务渠道,为广大参保者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淄博实现了委托银行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的新型缴费模式。淄博市指定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3家银行为缴费银行,参保个人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银行为参保个人办理缴费卡或存折后,参保个人可以通过就近的银行营业网点存入社会保险费。淄博市的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业务,免费为参保个人办理和发放存折或缴费卡,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通过手机短信提醒参保个人及时存款缴纳当年的社会保险费,并对缴费成功的参保个人予以告知;免费为参保个人邮寄上年度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和缴费。

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根据《淄博市人民关于印发淄博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发[2006]93号)规定,现对贯彻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十、2006年12月31日前,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007年1月1日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按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由其本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为止,并从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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