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平山水庄园小区是70年产权吗

2.南宁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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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吉林省城市建设用地潜力研究

四平建设用土地出让金价格_四平市土地基准价格2019

统一标准,地方会有微小出入,

收费标准:

1、过户费用:

普通住宅

* 契税:评估价 × 1.5%;

* 土地出让金:评估价 × 1%(需办理土地证的交纳);

* 图纸资料费:20.00元(需办理土地证的交纳);

* 印花税:评估价 × 0.1%;

* 转让手续费:建筑面积 × 6.00元;

* 登记费:80.00元(需的再交80.00元);

非普通住宅

* 契税:评估价 × 3%;

* 土地出让金:评估价 × 1%(需办理土地证的交纳);

* 图纸资料费:20.00元(需办理土地证的交纳);

* 印花税:评估价 × 0.1%;

* 转让手续费:建筑面积 × 6.00元;

* 登记费:80.00元(需的再交80.00元);

* 5年之内——全额营业税:评估价 × 5.55%

2、营业税:

* 免税条件:

▲产权证日期为5年之外(含5年);

▲建筑面积在144㎡以下(不含144㎡);

▲商品房合同为2000年之前的或契税票为5年之外的;

▲上次交易为赠与;

▲其余具体情况以房管局政策而定

* 差额营业税:差价 × 5.55%(差价 = 本次交易价格 - 上次交易价格)

▲5年之外且房屋建筑面积在144㎡以上(含144㎡);

▲5年之外且房屋建筑面积在144㎡以下,但需交纳3%的契税的;

* 全额营业税:评估价 × 5.55%

▲不符合免税及差额营业税条件的

3、个人所得税:本次交易价格 × 1%

* 免税条件:

▲出售该套住房为5年以上且唯一一套住房的免税;

▲出售该套住房前1年内购买其他住房的,可持当地地税局出具的证明免/退税;

▲出售该套住房后1年内购买其他住房的,可持有关票据到当地地税局退税;

▲若产权证、契税票均在5年内,则看上一次办理的手续是什么性质:1)如果是房改购房或还迁协议的,看房改或还迁协议上日期是否在5年之外,若5年之外并唯一一套住房的可以免个税;

▲如果是商品房合同办产权的,看商品房合同是否在2000年前,若是2000年前的商品房合同并唯一一套住房可以免个税。

四平山水庄园小区是70年产权吗

四平蓝天华府不是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或村颁发集体房产证。四平蓝天华府是新楼盘,有房产证,是普通住宅,产权为70年。四平蓝天华府开发商是四平市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以四平蓝天华府不是小产权房。

南宁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是否为大产权房很容易判断:

1,我们所说的商品房(大产权房)是要"五证"俱全的,可以按揭,而小产权的房子不会在交易市场备案和交易的,也不可按揭购买的。

2,大产权的商品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性质的(可以办理出《国有土地使用证》),小产权多为集体土地性质的(办理不出《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3,大产权房是可以办理出预售证的,而小产权房是明令禁止买卖的,更不用说没有预售证了。

4,大产权房是可以网签,在房管局做备案的,小产权不能在房管局做备案的。

5,大产权房是可以支持银行按揭的,小产权房是不能做银行抵押的。

二、所谓“小产权”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或村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

三、乡镇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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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的征收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征地机构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和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住房、人社、监察、信访、城管、文物、园林、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社区或园艺场)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

(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降桥村、鸡村、皂角村、北湖村、连畴村、苏卢村、西津村、大塘村、屯里村、屯渌村、永宁村(西乡塘区)、罗赖村、和德村、振兴村、明华村、心圩村、大岭村、四联村、新村(西乡塘区)、陈西村、西明村、石埠村、仁义村、南乡村、同乐村、智和村、东南村、邕津村、三津村、乐贤村、杨村、平阳村、白沙村、新兴村、三岸园艺场、青山园艺场、凤岭园艺场、三屋园艺场的区域范围。

(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高速环道范围内的行政村及五合社区、莫村社区、通福社区、金葫社区、蓉茉社区、那舅社区、那廖村、三塘村、那况村、围村村、路东村、路西村、兴贤村、石西村、老口村、和安村、永安村、忠良村、乐洲村、金鸡村、罗村、留村、高岭村、玉洞村、新村(良庆区)、坛泽村、渌绕村、平乐村、那平村、新兰村、新团村、那马社区、龙岗村、和合村、梁村、公曹村、红星社区、那元社区、新兴社区、蒲津社区的区域范围。

(三)第三区片为二区片以外,本市新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行政村以及洞江村、德福村、民政村、友爱村、坛棍村、西龙村、四平村、五塘社区、英广村、那笔村、四塘社区、同仁村、那陀村、大邓村、福禄村、锦江村、苏盆村、那德村、古思村、居仁村、华联村、新联村、平丹村、平垌村、定宁村、坛白村、光明村、康宁村、祥宁村、永红村、那备村、新桥村、明阳社区、吴圩社区、光和村、屯亮村、州同村、广良村、良信村、良勇村、张村的区域范围。

(四)第四区片为新外环高速公路以外,未纳入第一、二、三区片的区域范围。

第五条 城区人民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本辖区相关部门在征地完成后及时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与现有土地情况进行登记,报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其剩余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征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八条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以及城市建设规划,拟定征地范围,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由用地单位向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延期手续。

在土地征收预公告有效期限内,发改、规划、建设、国土、住房、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许可证照的审批手续。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

第九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城区和开发区的征地机构应当就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需安置农业人口数、安置途径,以及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进行书面调查确认。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征地机构可以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 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城区和开发区的征地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丈量清点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权利人协商土地补偿、安置等事宜。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院或自治区人民批准后,市人民、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分别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前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

第十二条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城区或开发区征地机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经城区人民、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后,由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向权利人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三条 权利人对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由城区人民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

经协调仍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城区人民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协调情况、处理意见,附具权利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或意见的书面记载材料,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报送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批准后仍协商不成的,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向权利人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第十五条 超过《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权利人拒绝交出土地或拒绝搬迁的,城区或开发区征地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补偿安置费用提存手续,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产业用地及其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费用、拆迁安置用地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费用等。

宗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的规定执行(见表一)。

宗地安置补助费=宗地征地单价×征地面积—宗地土地补偿费。

宗地征地单价由征地区片综合价格结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农用地系数确定。

人均农用地按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农用地面积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农业人口数计算。人均农用地系数根据人均农用地确定(见表二)。

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区位、类别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3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

连片青苗补偿费(见表三)、零星种植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 因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的农业人口。具体安置人数按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计算出现小数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享受过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的,计算安置人数时应当扣减原已经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第十八条 因征地需要安置的,除按法律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市人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安排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等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在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由征地机构、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具体的方式进行协商,并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相关费用纳入征地成本。

(一)安排产业用地。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农业人口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标准安排产业用地。产业用地上的房屋拆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含管线迁移)、农转用、“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费用由市财政核定和支付。

(二)实物补助。在用地单位统一建造或提供的商用产业楼内,被安置人口享受按照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商用产业用房或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住宅用房的实物补助。

(三)自谋职业补助。确无条件安排产业用地或进行实物补助的,由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书,按6万元/人的标准支付自谋职业补助费。

第十九条 产业用地土地性质分为集体和国有两种。产业用地须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报批和供地手续后方可使用。国有土地性质的产业用地,可以取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单位安排产业用地的标准和供地方式,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产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用于发展第二、三产业,或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企业。但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产业用地不得用于开发经营性房地产,也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依照《南宁市人民关于印发<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0〕32号)执行。

征地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参保人员名单由城区人民或开发区管委会审核。

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向市财政缴纳由财政出资补助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养老保障费用,所缴费用列入征地成本。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 本章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应当按要求向征地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征地机构应当按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认定处理。

被拆迁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拆除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其补偿金额计算标准为:补偿金额=房屋重置价格×剩余期限÷批准使用期限。

第二十四条 坚决遏制、打击违法抢建行为。对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对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用地、建房批准证明材料,经核实确属一户一宅和未建设住宅的,按定额方式进行补偿。定额补偿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以下四种方式之一予以补偿安置:

(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有条件回建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区域,实行指导价货币补偿安置(见表四),被拆迁人可以按规定申请购买统建的安置小区公寓房,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安置小区公寓房。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可实行产权调换方式安置。

(三)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的,需按有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补助)认定。评估程序和实施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估确定的价格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四)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第三、四区片,不具备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的条件,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并按规定安排回建宅基地(见表五)。

第二十六条 取指导价补偿安置的,征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结合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见表六)。

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指导价补偿的,原房屋占地及其配套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标准给予征地补偿。

第二十七条 对实行指导价补偿安置的,经与被拆迁人及被拆迁人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可取以下四种方式之一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

(一)统一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由各城区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建设及交付使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安置小区公寓房。由被拆迁人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被拆迁人所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等款项,按批准规划的公寓房建设条件自建安置公寓房。

(三)引入社会资金用合作开发方式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申请办理安置小区用地的国有划拨手续,在相关部门确定拆迁安置地块的规划控制技术指标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申请补办协议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合作开发的具体事宜,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利用社会资金用“建设—移交”模式开发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通过招投标方式将安置小区公寓房项目的融资、建设等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由投资方负责项目具体的融资、建设、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风险。项目建设完工后,投资方将验收合格的安置小区公寓房移交给,按约定总价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用以上方式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安置小区用地按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住宅用地和5平方米配套公益项目用地的标准予以核定。公益项目用地用于公共管理、文化体育、环境卫生、医疗保健、安全保障等设施建设。公益项目管理和使用方案由城区人民或开发区管委会指导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家庭每个安置人口可以申请购买不超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统建安置小区公寓房。

安置小区公寓房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城区或开发区财政、建设、国土、审计、住房等部门,根据项目建设成本、拆迁时段、补偿安置情况和安置对象等因素制定。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家庭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确实不足以购买该家庭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的,可购买人均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但不得再申请购买其他安置住房。

第三十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第一、二区片,市区范围现有用于安置的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的,被拆迁人可向项目业主申请以经认定合法的被拆迁住宅建筑面积调换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调换后余下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处理。

用于产权调换的拆迁安置公寓房属划拨土地上建设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公寓房建筑面积的调换比例为:框架结构1:1.1;砖混结构1:1.0;砖木结构1:0.9。因户型等原因,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按规定比例核定的可调换面积的,超出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由被拆迁户按安置房售房价购买;超出1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户按安置房售房价上浮20%购买;超出30平方米以上的(含30平方米),由被拆迁户按同时期、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交易平均价扣除土地出让金价款后购买(见表七)。

因户型等原因,用于产权调换的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建筑面积少于按规定比例核定的可调换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并支付给被拆迁人。

产权调换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属于出让土地上建设的,调换比例参照本条第二款执行。被拆迁人应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无第二处住宅房屋,或者虽有二处以上(含二处)住宅房屋,但承诺将来征地拆迁时不再选择产权调换、指导价、重置价补偿安置等其他方式,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取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本市第一区片的。

(二)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本市第二区片,确无条件回建安置小区公寓房的。

被拆迁住宅房屋按评估价格补偿的,原房屋占地及其配套用地不再支付征地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 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的,对需安置人口按人均不超过22平方米、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回建宅基地。

第三十三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方式补偿。

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养殖用房按本办法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给予补偿。

置换产业用地的,产业用房拆迁按重置价补偿。

第三十四条 实行指导价安置,并申请购买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在公寓房未交付前,因建设需要拆除农民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补助费的支付自被拆迁住宅房屋腾空交付拆除之月起至安置公寓房交付后3个月止。拆迁当时有现房安置的,支付3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

实行评估价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一次性支付9个月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

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方式的,支付不超过1年的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见表八)。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宅房屋被拆迁需要转学的,由征地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教育部门根据被拆迁人拆迁后的实际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

第三十六条 用地单位应当负担被拆迁人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被拆迁人,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第三十八条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一)结婚3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三)原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

(四)原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在监狱、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计入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 非农业人员与其家庭成员共有合法住宅房屋产权,属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人口,且其本人及现婚配偶从未购买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者虽租住廉租房,但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前已办理了退房手续,并经组织调查、公示和确认程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种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费用的具体标准,按本办法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市人民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市人民根据实际情况拓宽安置途径所需的费用,按规定程序通过市财政支付。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依法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农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相邻行政村所在区片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2月26日公布的《南宁市人民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城市建设用地潜力研究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小题答:李某于4月12日以长远企业名义向王某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李某向王某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王某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合同有效。

第二小题答: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办理登记手续。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甲是有限合伙企业A的有限合伙人,只有当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甲才对该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只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76条的规定,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例中,甲虽然是有限合伙人,但是在和丙的业务往来中,他多次代表合伙企业出面与丙进行洽谈,乙虽然对此知情,但是也没有予以制止。甲以有限合伙名义与丙签订协议,应该认为丙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因此,丙有权要求甲对该交易承担清偿责任,甲应该与乙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 公司法

答:股东乙可以通过股东派生诉讼追究甲的责任。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不起诉或者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甲应该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案例中,甲是公司的总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他将其获得的商业信息交给了其弟弟,而没有为公司所用,属于抢夺了公司的商业机会。后又利用职权,使公司高价从其弟弟手中购得零件。如果公司直接购买该零件,可以少花费10万元钱,因此,甲违反了《公司法》第149条第5款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10万元的损失,应该按照《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乙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乙的书面申请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乙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小题答:本合同有下列违法之处:(1)合同的主体违法。涉外经济合同的中方主体只能是企业、社会经济组织,中国个人不能成为涉外经济合同的主体。(2)企业的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必须在名称中注明有限或有限责任的字样。(3)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合法。法律规定,外方的出资不能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5%,本合同中外方的出资只达到注册资本的20%。(4)该企业合营各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方式不对,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分配解散时的财产。(5)该企业解决争议使用的法律不合法。合资企业合同争议只能适用中国法律,不能适用外国法律。

第二小题答:该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为它的合同中规定了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内容,这在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是不允许的。该企业若取得法人资格可取董事会制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可用联合管理制;此外,还可委托合作者之外的第三人进行管理。

第三小题答: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本案中该美国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违反中国外资企业法规定的,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玩具制造厂的营业执照的处理决定是恰当的。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答:(1)该公司可以自己提出破产申请。(2)该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能受理该破产案件。(3)属于破产财产的有:企业的实物、现金等共计价值500万元人民币;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企业投入300万元人民币;A企业欠其货款400万元。价值1200万的办公楼。(4)依据破产法有关规定,该公司应按下列顺序清偿:①如果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那么就要首先变卖办公楼偿还银行的1000万元。②偿还所欠职工工资150万元;③偿还税款600万元;④欠其他企业货款3000万元和银行的300万元利息按比例偿还。

第七章 合同法

第一小题答:(1)乙设备厂对其发出的要约不能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19条规定了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要约是不得撤销的。本案中,乙设备厂在其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为5月15日前,因此,该要约不能撤销。

(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本案中,甲公司超过承诺期限才发出承诺,而乙设备厂没有通知甲公司该承诺有效,因此,甲公司的承诺应视为是一个新要约。对此新要约,乙设备厂未予理睬,因而甲乙双方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

第二小题答: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不需要征得其同意,本案中,大兴商场将合同转让给顺和商场的行为已经通知了华美服装厂,所以有效。

第三小题答: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不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

第四小题答:商场与甲之间在合同的价款上构成了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即甲应根据商场的选择承担退货或补足差价的责任。

第八章 担保法

第一小题答:(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了定金担保方式,约定的数额25万元也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由于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末向乙公司给付定金,因此,定金合同未生效。

(2)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则丙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第二小题答:《担保法》第69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本案中丙公司可要求乙公司将纯碱提纯,收回纯碱,或者要求甲公司提前清偿债务。

第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答:四平制药厂的诉讼请求合理,因为华康制药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广告。本案例中,华康制药厂在国内有多家企业生产血栓心脉宁的情况下,在其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上使用“国内首创、独家生产”的用语,并在《中国电视报》上发布语意模糊的广告,旨在进行虚营销宣传,影射其他同行业厂家产品的质量,从而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他同行业厂家的合法竞争权利。其主观过错明显,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民事责任。中国电视报社作为专业性广告发布者,在明知华康制药厂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广告忠告性用语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发布语意模糊的广告,致使广告内容失实,对造成本案纠纷亦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第十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小题答: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能够证明其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气筒确实存在缺陷,但该气筒只是机械厂的样品,未投入流通,刘某并非消费者或用户,因此,气筒因缺陷造成刘某的损害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解决,机械厂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刘某的损失应依照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小题答: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本案中,丁某购买的电视机虽然超过了保修期,但并不影响产品的诉讼时效,丁某购买的电视机仍然在诉讼时效期内,丁某有权就电视机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要求某电子公司厂赔偿损失,某电子公司应当赔偿丁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一小题答:无效,根据《城市房地产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而本案中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受让土地后,未经任何开发的情况下,是不能够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违反以上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小题答:某副食品公司拒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以,本案中作为受让方的某副食品公司,应当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章 自然法

答:王某的辩解不能成立,根据《森林法》,农村居民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伐许可证,本案中王伐需要得到伐许可证后才能伐。

第十四章 金融法

第一小题答:(1)1亿元人民币。

(2)不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按照商业银行法第74条的规定,这都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小题答:(1)乙银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票据质押属于形式背书的一种,也就是利用背书的形式但并没有真正全部转让票据权利,所以质押有效。

(2)进出口公司的抗辩理由能成立。因为按照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背书人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不得转让”是由甲公司记载,这就属于出票人记载。根据票据法第27条的规定,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汇票不得转让。

第十五章 证券法

答:(1)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需要具备下列条件:①公司的股票经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③阳光公司是由几家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发起人应当在1999年以前3年内连续盈利;④持有该公司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⑤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记载。

(2)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发行新股的条件,因为阳光公司在1999年至2002年连续3年获利微薄,可供分配的股息、红利总共只有100万元,难以支付股东股利;2002年公司经营更不景气,前6个月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发生很大困难。这些使得该公司不具备发行新股的条件。

(3)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程序有下列不合法之处:①只有股东大会才有权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而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的该项决议是由董事会作出的,程序上不合法。②发行新股的决议作出后,必须由董事会向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就擅自发行新股,违反了法律规定。③发行股票时,若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则未经过批准。④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而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只公开了招股说明书,未公开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⑤公司向社会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临时成立的承销处负责新股的承销,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第十六章 会计、审计法

第一小题答:(1)凭证不合要求,账簿设置混乱。

(2)没有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造成账务、账证、账账、账表有关内容不相符。对此应由县以上人民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属于公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该单位收入不入账,私自存放,应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小题答:本案例中的主要问题是隐瞒收入。《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而其中行为之一就是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定收入。对于这种行为,由于其隐瞒的特点决定了其必然是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财务会计报告,所以,应当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城市数量和城市规模都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如何做到既要保证城市发展对各项建设用地的需求,又要贯彻好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就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协调好城市发展与保护耕地之间的关系,实现吉林省经济跨越式发展,笔者认为今后城市建设应该走重挖潜而轻扩展的道路,因此,开展城市建设用地潜力研究也就显得更为重要。

1 吉林省城市建设用地现状

吉林省目前共有28个城市,其中人口规模超过100万人的特大城市2个,20~50万人的中等城市7个,小于20万人的小城市19个(表1),28个城市中地级城市8个,县级城市20个。

表1 2002年吉林省城市等级 单位:万人

据统计年鉴显示,2002年全省城市非农业人口809.88万人,建成区面积810.10平方千米,城市建设用地面积738.01平方千米,人均建设用地面积91.13平方米。从1998年至2002年五年间全省城市规模变化情况看,城市非农业人口净增加44.63万人,增长率为5.83%;建成区面积净增加60.85平方千米,增长率为8.12%;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净增加52.70平方千米,增长率为7.69%(表2)。从城市建设用地现状分析(表3),小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远高于全省的平均水平,特别是边远地区的小城市,征地较易,容积率低,用地宽绰;特大城市和少部分中等城市用地指标低于全省的平均水平,容积率和地价较高,用地比较节省。

表2 1998~2002年吉林省城市规模及变化情况

2 吉林省城市建设用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偏高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2002年末,全省28个城市的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均在60.00平方米之上(表3),表明各城市的人均建设用地水平都已达到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最低限以上。其中,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在60.10~75.00平方米之间的城市为1个,占城市总数的3.57%,说明用地水平紧张的城市数量很少;用地水平偏紧,即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在75.10~90.00平方米之间的城市数量为9个,占城市总数的32.14%。以上两类城市合计仅占城市总数的35.71%(按照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全省只有这部分城市在规划期内建设用地需要进行适当地扩张,而其余64.29%的城市在规划期内建设用地可以不扩张)。城市建设用地适度,即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在90.10~105.00平方米之间的城市数量为6个,占城市总数的21.43%;城市建设用地较宽松,即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在105.10~120.00平方米之间的城市数量为8个,占城市总数的28.57%;城市建设用地严重浪费必须下调,即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大于120.00平方米的城市数量为4个,占城市总数的14.29%(表4)。

表4 吉林省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分级 单位:平方米/人

2.2 建设用地利用程度低

根据航片分析与抽样调查,吉林省各城市建设用地利用程度偏低,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 建筑平均层数低

全省各城市中建筑平均层数最高的城市——长春市的建筑平均层数也仅为1.93层。28个城市中有26个城市建筑平均层数低于1.5层,占92.86%。低于1.2层的城市数量竟达16个,占城市总数的57.14%。

2.2.2 容积率过小

由于吉林省相当部分城市的建筑密度偏小,加之建筑平均层数低,导致了全省性的城市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过小。以长春市为例,商业、金融业用地的建筑容积率为1.73,居住用地的建筑容积率为0.96,工业仓储用地的建筑容积率为0.54,加之其他用地建筑容积率全市平均仅为0.76;除吉长两市外,其他各市的建筑容积率均不及0.50,土地利用程度严重偏低。

2.2.3 实际利用不充分

吉林省城市主体用地类型之一的工业用地存在严重闲置现象。据抽样调查,工业用地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的占工业用地面积20%左右,中短期闲置的约占30%。有少数城市用地存在表面利用较好但实际利用不充分的现象,其中以珲春市最为严重。珲春市居住用地建而无用的比例约为25%,公共设施用地建而无用的比例为30%。

2.3 建设用地经济效益差

吉林省城市建设用地单位面积产出少。小城市单位面积上年生产总值多在40.00元/平方米以下,国家每年从城市建设用地上获得的收入少于5.00元/平方米,建设用地平均地价为85.00元/平方米,地价占房地产价格的比例在18%~25%之间。地级市情况虽略好,但总体上说各项指标与沿海城市相比差距较大(表5)。

表5 吉林省地级市建设用地经济效益情况 单位:元/平方米

3 吉林省城市建设用地潜力分析

3.1 一般性潜力分析

一般性潜力分析是将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作为整体,通过分析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和建设用地利用效益,揭示城市建设用地潜力水平。

3.1.1 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测算潜力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第4.1.2条之规定,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 级(90.10~105.00平方米/人)内确定;当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75.10~90.00平方米/人)内确定,据此,吉林省1985年以前设市的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延吉市、通化市、辽源市、图们市、白城市、白山市等九个市应在第Ⅱ级(75.10~90.00平方米/人),其余19个市应在第Ⅲ级(90.10~105.00平方米/人)内确定。参照各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水平(表3),可推算出到2010年吉林省城市建设用地潜力为2224~103万平方米,是现有城市建设用地的3.06%~14.32%。

3.1.2 根据建设用地经济效益测算潜力

目前,全省小城市单位面积上年生产总值平均只有36.08元,如果通过提高单位面积的资金投入和大力挖潜,使小城市2010年土地利用效率与吉林省中等城市的土地利用效率大致持平(125元/平方米),那么平均每年建设用地上的产出将增加15.96%,完全可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全省中等城市建设用地单位面积上的净产出平均为125元/平方米。如果2010年能达到目前东北地区50~100万人口规模城市的平均土地产出水平,即165元/平方米,那么就得保证经济平均每年增长6.85%。如果要求中等城市经济增长达到14%,通过挖掘潜力就可完成其任务的48.93%。

全省特大城市建设用地单位面积上的净产出平均为318元/平方米。参照东部沿海地区同类城市的目前建设用地产出水平,预计2010年建设用地效益可达到600元/平方米,年增长率为4.35%。如果要求特大城市经济发展速度保持在15%,那么通过挖潜可完成其任务的29%。

可见,通过提高单位面积上的建设用地的经济效益就可以满足2010年以前小城市建设用地需求的全部,中等城市建设用地需求的48.93%,特大城市建设用地需求的29%。

3.2 城市主体用地潜力分析

城市主体用地约占城市建设用地的80%,它直接决定城市规模的大小,其潜力也左右着整个城市建设用地的潜力。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

3.2.1 居住用地潜力

从居住用地的建筑密度来看,全省各城市的平均水平为29.40%。其中,长春市高达38.60%。如果按1980年以来的发展水平,在现有的基础上,到2010年将全省居住用地的建筑密度提高5%,就相当于使全省居住用地的面积大约增加6.40%。

从居住用地的建筑容积率来看,全省各城市普遍偏低。其中,长春市、吉林市2个特大城市的容积率超过0.90;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白城市、延吉市7个中等城市的容积率平均在0.50左右;其他城市均在0.40左右,有的甚至低于0.40。根据过去10年住宅的建设速度,如果使2个特大城市、7个中等城市、19个小城市的容积率分别再提高0.30、0.10、0.10,则相当于将目前各级城市的居住用地面积容积率各提高30%、20%、25%。

从建筑的平均层数来看,全省各城市住宅建筑的平均水平在1.50层左右。平均水平最高的长春市也只有1.93层,吉林市为1.68层,其他各城市在1.50层以下。参照东北较为发达地区城市目前的发展水平,根据不同城市规模,将城市住宅建筑的平均层数分别提高0.50、0.40和0.30层,按目前的平均层数,相当于将现有的居住用地利用率提高了26.40%。

3.2.2 工业用地潜力

吉林省的城市在进行工业用地结构调整时,首先要充分考虑挖掘工业用地的潜力。工业用地潜力主要体现在用地数量和土地利用效率上。

从工业用地的数量上进行调整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人均工业用地10.00~25.00平方米/人,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为15.00%~25.00%。其中,大城市的工业用地宜取其下限。其调整应与相应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工业项目的安排同步进行。

从工业用地的效率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主要是指适时调整工业结构,加强新技术产业的建设,使闲置的工业用地能够得到充分利用以及对一些企业加大技术投入,提高单位面积的土地综合效益和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通过以上途径,使相对比较高的工业用地比例逐渐降下来,从而获得相当于2.00%~8.90%的建设用地的潜力。对新上的工业项目,应当考虑废弃地和闲置土地的利用,尽量避免占用耕地。

综上所述,通过按国家标准进行用地调整,可以挖掘3.06%~14.32%的建设用地潜力;通过提高单位面积建设用地的经济效益可以使不同规模的城市获得29%~100%的建设用地潜力;作为主体用地的核心部分,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通过一定途径,可以分别挖掘出32.80%和2.00%~8.90%的用地潜力。综合以上分析,可以认为,到2010年吉林省现有的建设用地至少有14.32%的潜力可以挖掘。

另外,在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限制城市建设用地盲目扩张的同时,还要根据城市建设用地扩张特征和规律,对城市建设用地扩张适度加以引导,使其走向正确的方向并保持合理的速度。

4 吉林省城市建设用地集约挖潜的途径与措施

4.1 落实产业集聚政策,合理调整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充分利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工业园区、高新产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将性质相近、物质生产交换关联度的城市第二、第三产业在地域空间上有机地集中配置,实现生产经营方面最大程度的“时空收缩”,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规模效益。通过产业集聚,促进城市产业布局的合理化,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集约利用。

4.2 发挥税费经济手段作用,促进城市建设用地内部挖潜

要从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入手,统一制定并调整土地使用税费标准,建立鼓励土地合理、高效流动的机制。国家一方面应按不同地类、不同用途调整提高土地税费,使经济时期单位和个人无偿获得的土地或占有的优越区位,逐步改造搬迁,将腾出的土地优先发展第三产业,从而盘活土地资产,显化土地价值,优化土地配置。另一方面,统一协调税费标准以及各种费用之间的关系,运用国家宏观调控土地政策和市场配置机制,使城市建设和发展在用地方面走上健康、合理、高效的轨道。

4.3 合理确定城市人均用地标准,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定额制

现行1991年颁布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有些脱离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必须制定切合国情的城市人均用地标准,要按照城市不同类型,分层次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均用地指标。对建设项目用地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情况,制定一套完整的用地定额指标标准,避免由于用地面积不合理而造成土地浪费。

4.4 发挥规划作用,引导城市开发向地上、地下空间发展

科学编制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功能布局的作用,合理安排用地,提高城市土地结构效率,对违反规划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供地。引导城市开发向地下、地上空间发展,适当提高城市建筑容积率,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增加城市绿地、扩充基础设施容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综合效益。

4.5 给予优惠政策,促进旧城开发和城市空闲土地充分利用

在开发中,可以适度减收开发企业一定额度的税费,如城市配套费、土地出让金等。也可从土地出让金总额中统筹一部分资金,专款用于旧城改造和城市内部土地的开发。通过让利于建设单位的办法,充分调动建设单位利用旧城区,使用城市空闲地建设的积极性。对城市内部的空闲土地,属征而未用且满两年的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或暂时交农民耕种。不便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其他土地,要依法征收土地荒芜费,限期开发利用。要运用政策和经济机制,加快城市旧城开发改造步伐和对空闲土地的充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