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跟房东买房子,签完合同交过定金,卖家看房子涨价了,不卖给我了怎么办?

2.买车付定金后涨价

3.买车签订了合同交了定金,但是后期车子涨价了,怎么买车的这个价格?

4.二手房交定金的时候商定价格100万,两个星期后签合同涨到120万,这怎么办?

付完定金后涨价属于什么行为_交了定金价格涨了

生活中结婚买钻戒是很开心的事,但是有一位女士就遇到了烦恼,买钻戒交了定金,钻戒价格却暴涨,欲退定金不能,欲买钻戒不成。到底定金能不能退呢?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某女子结婚前夕到珠宝店购买钻戒,当时她选好心仪的钻戒后,询问导购员价格,导购员称该钻戒为普通款钻戒,价格为17万元,因该钻戒属定制产品,应预付定金后,由其定制方可取货。询问好价格后,该女子遂与珠宝店签订合同,交付了5万元定金。第二天,女子来店里取钻戒时,该店员工通知称该钻戒价格为25万元,因昨天导购员报价失误,将价值25万元的高配版钻戒说成了17万元。

于是该女子欲要求店方退还5万元定金,不购买该钻戒。但店方称,报价错误确实属于其失误,但该钻戒属于私人定制,且价格昂贵,这一款换到别人的手里不一定合适,所以定金不能退还,如果退还定金,私人订制的钻戒将卖不出去,店方将会遭受损失,但可加价20万元购买已经定制好的25万元的钻戒。

法律对于定金的规定,我在往期内容已经提到,欲详细了解,可关注我往期内容,在此不再论述。在此我只讨论,5万元定金能否全额返还的问题。

先说一下该合同的性质。

店家与该女士签订的合同性质为买卖合同,具体来说,该女士到店内柜台挑选的钻戒为私人定制钻戒,柜台内的钻戒仅供买方挑选之用,故应属于样品,所以该合同属于凭样品买卖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也就是店家交付的钻石的质量应当与样品本身的质量和说明的质量相同。在本案中,导购员所报17万的价格为普通版的钻戒,而实际欲交付的钻戒为25万元高配版的钻戒,虽然欲交付的钻戒质量高于普通版的钻戒,但其说明与样品的质量仍属不相符。

当合同中约定的样品的质量与文字说明不相符时,如果当事人发生纠纷的不能达成合意,并且样品封存后的外观及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以样品为准。比如在本案中,供卖方选择的钻戒实际为25万元的高配钻戒,但签订合同时因导购员的报价错误,双方将该高配版的钻戒约定为17万元的普通版钻戒,此时,封存的样品实际为高配版的钻戒,但合同中的说明为17万元的普通版钻戒,则第二天交付时,双方发生争议的,则以样品为准,即以25万元的高配版为准。故该女士可请求以17万元的价格要求店方交付实际为25万元的高配版钻戒。

如果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的而又无法查明的,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在本案中,如果供人挑选的样品钻石发生变化,或者双方对此有争议的,应以文字说明为准,即该女士也可要求店家按照合同中约定的17万普通版钻戒履行重作并交付的义务。

如果店家既不交付25万元的高配版钻石,又不重作17万元的普通版钻石,则店家构成违约,该女士可依照定金罚则,要求店家返还双倍定金。当然,在本案中,5万元并非全部为定金,其中只有3.4万元才视为定金,其余1.6万元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则该女士有权要求店家返还3.4*2+1.6=8.4万元。

由此观之,该女士要求店家交付已经定制的钻石是最划算的!

我跟房东买房子,签完合同交过定金,卖家看房子涨价了,不卖给我了怎么办?

交完定金的房子坐地涨价,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还未签《购房合同》,能要回定金吗?维权时需要知道哪些法律知识呢?

案例回顾:

交完定金的房子坐地涨价 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2015年12月,小王看上了某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一套房屋,房屋为期房。

双方于2016年1月3日签订《认购协议》,约定小王以3万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并交纳定金10万元,在房屋主体结构封顶之后双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16年2月,房屋主体结构竣工并封顶。

此时,房地产市场迎来了涨价潮,该房屋价格涨至4万元/平方米,开发商表示只有小王以3.5万元/平方米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才同意签约。

小王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小王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赔偿其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支出的交通费100元;开发商赔偿其房价上涨的预期利益损失8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双倍返还小王的定金20万元,赔偿其交通费损失100元;驳回了小王要求赔偿其房屋预期利益损失80万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逾期交房 恶意抬价可解除合同

若开发商出现“严重逾期交房、恶意抬高合同约定价格”等严重违约情形致使购房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购房者可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以支持”之规定,提出解除合同之诉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承担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

但购房者需注意,解除行使权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超过该期限法院将不予支持。

延期交房需特别注意交房时间

另外,如果是延期交房的情况,购房者领取索赔不受是否已经交钥匙的限制。毕竟,主张索赔的原因是因为开发商延期交房造成了损失,领取钥匙并不等于因此损失得到了弥补,所以您仍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索赔。

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应当自约定的交房之日起两年内向开发商索要延期交房的赔偿。如果购房者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开发商提出索赔,遭开发商拒绝,则诉讼的有效期便从提出索赔那天算起,重新计算两年。

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本案中,涉及认购协议的性质及赔偿范围、预约定金的性质认定、预期利益损失三个问题。

一、《认购协议》的性质及违反《认购协议》的赔偿范围。

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在法律属性上是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预约合同是为签订主合同而签订的合同,其与主合同不同在于其目的不是为了实现某种交易,而只是为了签订合同做准备。

在上述案例中,小王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是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订立的合同,符合预约合同的特征。

违反预约合同造成损失的,需要赔偿相应的损失。关于预约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订立预约合同支付的各项费用;

2、准备为签订本约合同(即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的费用;

3、已付款项的法定孳息;

4、提供担保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小王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支出的交通费属于为签订本约合同支出的必要费用,属于赔偿范围,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小王的该项诉讼请求。

二、商品房认购定金的性质。

交纳定金的目的是为了本约合同的订立,故预约定金具备订约定金的属性;另外,预约定金也具备保证诚信谈判促成本约合同订立的作用,因一方原因未订立本约合同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金交纳方,承担放弃定金的责任,定金收取方,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故预约定金也应具备违约定金的属性。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获得更好的价格而拒绝与小王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三、因商品房房价上涨导致的损失的问题。

预约合同的履行目的是签订本约合同。如在上述案例中,开发商不履行《订购协议》,小王丧失的只是一次订立合同的机会,并无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这里所述的可得利益包括未来房价上涨所带来的利益。

只有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买房人才能主张因开发商不履行交房义务所导致的房价上涨利益损失。

所以,小王以房地产开发商没有履行《认购协议》,要求赔偿房价上涨的预期收益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3-3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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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付定金后涨价

既然已经签订好了合同,也交了定金,如果合同没有其它问题就应该按照合同上说的双方履行合同责任义务才对,所以如果房东不履行责任义务的话,可以直接到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并赔付损失。

买车签订了合同交了定金,但是后期车子涨价了,怎么买车的这个价格?

在购车是顾客付款定金后,如汽车4S店对该车的价格开展价格上涨并规定补充价格上涨后的额度,是归属于毁约个人行为。能够规定汽车4S店依照原合同书实行,还可以规定汽车4S店退回二倍的定金。如汽车4S店拒不履行,能够委派刑事辩护律师开展消费者维权。

定金就是指当事人彼此为了更好地确保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优先付款给另一方一定额度的贷币做为担保,定金的额度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出主合同标预算定额的20%。

定金合同书要选用书面通知,并在协议中约定交货定金的限期,定金合同书从具体交货定金之日起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理应抵作合同款或是取回。计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没有权利规定退还定金;私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理应两倍退还定金。

除此之外,在付款签订合同是要看清楚是不是为“定金”,在协议书上仅有注明是“定金”才具备法律效应。谨记不能被相近词句,比如“预付款”、“订金”、“保证金”等词句混淆是非了。在签署合同书是一定要认真阅读,对合同书上面有分歧的的地区要立即明确提出,并规定改动。仅有自身当心才不易吃大亏。

百万购车补贴

二手房交定金的时候商定价格100万,两个星期后签合同涨到120万,这怎么办?

这就要看你们订车协议是如果签订的了,如果是随行就市的话只能涨了,如果谈好价格了肯定是按原价的。

1、买车要不要签订书面的合同是由双方自行决定。

2、因为买卖车辆的行为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可以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也可以不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是在通常的交易习惯中一般都会写一份书面的买卖合同,这样可以更好的避免纠纷,规避风险,并可以更好的在买卖完成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3、买车是需要签合同的。现阶段购车的时候大部分都是取所有权保留方式,在消费者未付清汽车全款前,汽车所有权就处于抵押状态而不属于用户的。

注意事项

车辆信息详细标明

签订买车合同时,要明确约定汽车的品牌、汽车标识号码、发动机号码、汽车代码(车架号)等汽车本身应有的要素,尤其是汽车代码与汽车标识号码同时写明,防止汽车经销商掉包;车辆主要配置、颜色(具体到座椅颜色)、手排还是自排以及随车交付的文件等;价款应列明车辆交易的总价款(裸车价或是包牌价),付款方式和期限。

细节要多多注意

消费者签约时要特别注意体现经销商合同责任的细节,如交车方式、地点、时间;保养、维修等售后服务(经销商担何种义务);免费保养以时间计,还是以里程计;交车时间违约后,双方责任是否对等。

违约责任要明确

购车合同中要特别注意明确违约责任,要约定解决的方式,合同的管辖地。如明确经销商延期交付车辆,应该赔付多少违约金还是退车等。

票据上名称必须保持一致

确认销售方的盖章名称与购车合同、上的名称三者必须保持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即使诉讼由于诉讼主体不明,对消费者而言非常不利。如买进口车,由于存在多级代理的形式,在没有弄清合同主体的情况下,购车人的权益很难保护。

售后服务注明

售后服务条款,应重点列明经销商应承担何种义务(详细内容可参照《产品质量法》和《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

首先你交的那个是诚意金吧?先确定这个,如果是诚意金可以撤回的,定金的话就比较麻烦,毕竟你有钱在对方手中你就比较被动,倒不是不可以谈价格,但是价格浮动不会很大,毕竟售楼处都是有统一规定的,如果不喜欢可以考虑不买让其退你定金,你要是上面有人的话价格还是可以研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遇到签订了认购协议,交纳定金,因主合同或补充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无法继续履行定金协议的情况,根据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卖方应当将定金返还买方。

在二手房交易实践中,此类纠纷较为常见。为避免纠纷发生,在签订定金协议时,应当以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释为依据据理力争,明确在定金中写明“如果双方就有关合同条款协商不成,卖方应返还定金”,这样将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