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场流转合同_草地流转资金价格
1.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2.农村土地可以永久性流转吗?永久性流转的土地可以收回来吗?
3.什么是土地流转?相关概念股有哪些
4.承包荒山多少钱一亩
5.石家庄新规:这14类农村产权可入市交易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概念释义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之释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承包经营者根据承包合同依法取得,属于集体或者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滩涂、水面等对自然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念之释义一般说来,土地流转是指权利主体把土地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其他主体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经营权主体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主体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经营权主体发生部分或全部变更,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让与自己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获得其约定收益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流转的经营权,承包权仍由原承包户保留,是使用、收益权的流转,是暂时的有期限的流转,而非永久流转。
(三)失地农民概念之释义失地农民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暂时失去土地的农民,并非像土地征收而导致的永久失地农民。由于目前土地流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都在加强,有些流转合同期限长达几十年,这样就会出现有些农民一辈子都不会再种地的情形,从而会出现一系列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问题。
二、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一)土地产权不清,农民处于弱势地位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都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都平等地享有“有份”的成员权,但不拥有按份分割农村土地的权利,即无处分土地的权利。在实践中,农村集体包括“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但到底哪一级才是真正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呢?法律规定的模糊性,表现在实践操作上的多样性,不仅造成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无序和隐性流转,还致使在流转过程中不断遭受来自、村委会和企业等势力的剥夺和侵犯,出现强迫流转、违法流转等损害农民权益的现象。在这些多重利益主体争夺中,农民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都处于无权的被动和弱势地位,想要维权却无主体资格。
(二)失地农民的土地流转价格偏低大多数农民不愿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流转价格太低,一亩地几百元的流转费用,是不能养活一家农户的,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分红还没有普遍展开运行到大部分中西部地区,流转土地还不如自己经营土地实惠。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的土地流转市场还没有形成或发展完善,土地流转价格机制还没有形成,土地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组织也不健全,导致实践中和集体说了算,农民没有发言权也没有决定权,更没有监督机构来监管流转价格的问题,进一步使失地农民的权益无从保障。然而,那些流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失地农民,仅仅拿到很少的流转费用,也没有补偿,他们的生活难以为继,将会变得更加贫困。此外,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寻租行为,变相剥夺农民的应得利益,村委会也会从中渔利,导致实际上到达农民手中的流转费用少之又少。
(三)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受限土地是是农民生活的基本生活保障,流转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失地农民将面临再就业的问题,而现实的主客观原因严重制约着失地农民再就业。
1.客观原因(1)市场大环境的变化。由于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产权制度进行了调整;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过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已向技术密集型企业转变;劳动用工制度也由过去的安排就业变为现在的以“市场就业”为主导取向,企业录用人员也对求职者的年龄、知识、技能等要求较高。然而,失地农民整体文化水平低,技能弱,综合素质不高,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2)职能的错位。地方由于利益驱使常热衷于经营土地,“官民”之间缺少委托代理机制,土地集中于地方,地方没有越俎代庖,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现象。除外,没有出台相应的扶助政策和措施,失地农民处于孤军奋战的状况,生活十分艰难。
2.主观原因(1)大龄农民就业难。由于受年龄、文化、体力、家庭条件等诸多原因的限制,大龄农民转移就业十分困难。
(2)纯种田的人就业难。对于这些人来说,失地就意味着失业,大多数由于没有一技之长,文化水平低,且就业意识也比较淡薄,因此很难找到适合他们的工作。
(3)社会保障滞后。有责任承担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但因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仍然存在,农民一旦失去土地就会面临很多生存问题。土地流转后,相当多的农民因为自身文化素质条件的限制和社会资本的缺失以及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的客观环境,造成该群体就业困难的局面。对于目前越来越多的流转出去土地的农民,除合作医疗外,没有针对这些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常年种地的农民突然失去土地经营权本身就是一种打击,很多年老体弱的农民失去了土地的最后保障,如果他们又不符合低保和五保的条件,仅仅依靠拿到的一点点流转费用是很难维持生活的。只要农民群体不能真正享受到社会保障,只要非农产业不能提供给农民稳定的就业机会和合理的收入预期,土地流转后农民的出路就一直存在风险。基于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既然规模经营在创造大量生产效益的同时就不能损害流转土地农民的权益,应当保护其基本生存权。
三、国外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成功经验
国外发达国家对失地农民的保护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例如英国在土地流转中十分重视农民权益的保护,尤其侧重对失地农民的利益补偿,建立规范和完善的土地补偿及利益分配机制,还特别建立了土地开发利益回馈社会制度;美国侧重于保证土地所有权不受侵犯;日本建立合作经济组织等中介机构,为农民进行土地流转提供平台,又建立了认定农业者制度,保证耕地在农民之间的流转,这有利于防止耕地的减少和农民的大量失业。
四、失地农民权益保护对策
(一)明晰产权主体,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首先应从法律上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针对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不明的现状,应该出台法律重新统一集体所有权主体,取消村民小组、村以及乡(镇)所有的分化现象,让农民明确知道自己承包经营土地的真正主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也是明确物权的基本要求。再者,应该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物权法》已经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那么农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应当合法享受自己承包土地的权利,任何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和阻扰,要充分尊重农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让农民有自己的发言权。土地流转与否、如何流转、流转价格、流转补偿和流转后的安置问题等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应该听取农民的意愿,与其平等协商和沟通交流,争取土地流转的合法有序以及流转后的妥善安置。
(二)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价格形成机制,提高补偿费用虽然目前大部分农村地区还没有形成土地流转市场,但流转价格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要形成土地流转的价格机制须做好以下两点:首先是价格形成制度,包含农户自主定价、中介机构评估定价和引导定价,要充分发挥农户、中介和的力量,根据地块、肥力、交通、用途、区域优势等条件综合评定,制定出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第二是价格监测制度。县或市的价格局应成立土地流转的价格监测部门,加强对流转土地的动态监测,实时掌握土地流转价格的变动及趋势,反应给来及时引导土地流转价格。
为了形成土地的规模效益而推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或多或少会牺牲自己的部分利益,应当拨付转款用于补偿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农民,在流转价格的基础上发放一定比例的补偿费用,更能鼓励农民积极性,也能更加充分地保护农民的流转利益。
(三)拓宽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1.因势利导,就地转移失地农民其一,要将有劳动能力的种地经验丰富的失地农民加入当地的农业合作社、农业公司、种植大户等土地流入方,让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培养他们使用现代化机器设备的能力,提高专业技能,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造就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这样既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也可以提高生产效益。
其二,大力发展乡镇企业,适当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对村上无种地经验的妇女和不愿离乡的青壮年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就地转移到附近乡镇、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工作。
2.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首先,建立城乡统一的用工制度。因为户籍障碍,失地农民进入城市务工就变成了农民工,陷入一种既不是农民,也不是市民的尴尬境遇,对农民存在明显的身份歧视。农民工在城市务工却不能享受市民身份的用工条件和待遇,因此,城市的就业政策上应消除对城乡居民的不平等待遇,取消对农民工市场准入的门槛,消除对农民工及其子女的歧视,要实行进城务工农民与城市居民的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加强对规范用工的监督,消除城乡用工制度的不平等。再者,建立城乡统一的身份管理制度。取消农民工称谓,消除身份歧视和不平等待遇,将进城务工的失地农民视为工人,使农民与城市居民务工身份平等,才能使农民真正融入城市去更好地工作和生活。
3.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失地农民可根据自身优势或者客观条件自主创业,应当给予宽松的政策环境和优惠措施,扶持失地农民自主创业,这样既可以减少失业,也可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4.加强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技能培训要鼓励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开办一些针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服务,让失地农民有机会学习和掌握就业的本领,提升就业竞争力,切实保障失地农民能够有一份保障生存的工作。除外,各级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建立和健全各种就业信息网络,挖掘各类就业岗位,为失地农民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和机制,让失地农民有更多的择业机会。
(四)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1.大力发展在农村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一,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帮助困难失地农民。将因土地流转和因征地而失地的农民一起纳入保障基金的范畴,同时加强宣传,让失地农民知道自己享有的补贴。合理界定失地农民保障基金的保障对象和范围,即应该是失地农民中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人员,如年龄较大、身体虚弱、因病致残或者其它原因导致无生活来源的,并根据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标准、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综合考虑来确定发放基金的标准。
其二,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土地承担着农民的养老责任,因此需要妥善地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仿照商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模式,设立失地农民的个人账户,等到达一定的年限即可领取养老金。
2.完善进城务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进城务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对失地农民的身份分门别类地加以区分,例如对于那些拥有比较稳定职业并且已经在城市就业较长时间的失地农民,他们实际上已经融入城市,应将他们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更为妥善;而对于那些流动性较大的失地农民,则可以设计一种过渡性方案,在一定范围内分档次供农民工自愿选择,如统计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在城市的工作期限,是否规律性流动等因素,设置社会保障的种类、标准和范围,让农民工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林地的承包期不超过70年,期满可以续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二、农村土地承包转让规定内容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一般情况下是不得超过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程序分三种
(一)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流转双方洽谈磋商,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
2、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章。
3、流转合同签订后,承包农户应将签字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分别报送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存档。
4、土地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收到承包农户递交的书面流转合同后,应当予以必要的审核,如有不妥应给予指正。如发现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制止。
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规划书面申请。
5、县、乡(镇、街道)、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在公告期结束后,及时召集已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申请人进行磋商。可以协商确定流转价格,也可以通过招标的办法确定流转价格,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拟订流转合同草案,经委托人(承包户)与业主签字认可后正式生效。
总结“第一百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农村土地可以永久性流转吗?永久性流转的土地可以收回来吗?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二)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三)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四)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五)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改革方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什么是土地流转?相关概念股有哪些
目前很多农户因外出务工家里的土地无力耕种,选择把土地以出租等方式流转出去的情况越来越多,但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部分人对土地流转政策并不了解,因此也引发了不少纠纷。有人就问,农村土地可以永久性流转吗?私自协商永久性流转的土地可以收回来吗?
一、农村土地可以永久性流转吗?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由上可知,虽然不同性质的土地,承包期限不同,但都是有承包期限的,而土地流转期限又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所以农村土地不能永久性流转的。
土地流转的方式多样,有出租、转包、转让等等。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一次最长只能签20年。所以,如果是以出租方式流转,那根据《合同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出租的最长年限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且不得超过20年。比如承包耕地在2057年到期,现在签土地租赁合同的话,最长也只能签到2040年。
二、私自协商永久性流转的土地可以收回来吗?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但在农村,特别是熟人之间,大家一般都是以口头协议为主,很少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如果是口头协议,那流转双方任一方反悔,都没有合同约束,这种情况下,谁吃亏了都是没地方说理的,只能自己承担。也就是说,如果是口头协议流转土地,一旦出租方反悔了,要收回土地,受让方只能默默承受苦果。
如果签订了合法的书面流转合同,那在合同期内,出租方不能收回土地的。不过,前面我们也说了,农村土地是不能永久流转的,如果双方签订了永久流转合同,那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是有责任的,所以建议双方好好协商,反悔方应该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
特别提醒:目前土地流转市场很活跃,但流转纠纷也很多,建议大家一定要重视流转程序的规范化,切忌口头协议,一定要签订合法的书面流转合同,在合同里约定好土地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流转期限、违约责任等事宜。
承包荒山多少钱一亩
土地流转概念股龙头
日前,院发展研究中心首次向社会公开了其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交的“383”改革方案总报告全文,土地制度成为八个重点改革领域之一,深化土地制度改革、集体土地入市交易成为改革三大突破口之一。此外,近日,威海市出台了《威海市201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财政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意见》,支持规模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流转已经成为新一轮改革的主要聚焦点。受此利好刺激,昨日土地流转概念股表现十分强势,该板块大涨3.23%,其强势表现获得市场资金的关注。
具体来看,板块内的29只概念股中,有23只个股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其中,北大荒当日实现涨停,除此之外,新农开发(5.74%)、海南橡胶(5.35%)、辉隆股份(4.56%)、亚盛集团(4.12%)、上实发展(3.50%)和亚通股份(3.05%)等个股亦实现超过3%的涨幅。
从资金流向来看,昨日板块内共有12只概念股实现大单资金净流入,当日合计大单资金净流入为11382.10万元。其中,北大荒(7044.89万元)、新农开发(1234.66万元)、上实发展(621.87万元)和罗牛山(行情,问诊)(527.63万元)等5只龙头个股当日大单资金净流入均超过500万元。
从近期表现来看,板块内10月份以来共有24只概念股逆市上涨,占比82.76%。其中,有17只个股期间累计上涨超过20%,而中国武夷(70.28%)、申达股份(67.40%)、新农开发(62.20%)、辉隆股份(58.11%)和海南橡胶(57.52%)等个股10月份以来累计涨幅均超50%。
报告指出,以落实集体成员权时点和量化集体资产为核心,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将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林地、房屋等确权、登记、颁证到每个农民。实施以土地为基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现有土地权属基础上,赋予农民集体土地处置权、抵押权和转让权。在规划和用途管制下,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平等进入非农用地市场,形成权利平等、规则统一的公开,建立统一土地市场下的地价体系。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随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相应收缩征地范围,逐步减少直至取消非公益性用地的划拨供应。
对于土地流转股的未来走势,证券表示,拥有土地、创新农业经营机制、管理机制改善的企业将具有长远投资价值:掌控342万亩土地、农场统一规模经营模式的亚盛集团;现拥有936万亩耕地和360万亩可垦荒地并尝试进行公司管理机制变革的北大荒;拥有353万亩土地、橡胶产业链完善的海南橡胶;农资综合服务提供商辉隆股份。.southmoney
关注土地流转概念
国研中心“383”改革方案总报告将土地改革作为八大改革领域和三大突破口之一,再加上地方财政支持和土地流转政策陆续出台,土地流转概念或再起波澜,可关注亚盛集团、罗牛山、辉隆股份、北大荒等股票。
亚盛集团(600108):公司拥有亚盛科学院、甘肃植物化工应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甘肃省啤酒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院所,先后承担过国家级和省级科研项目。公司有权属的土地面积为342万亩(其中耕地47.51万亩,宜农未利用地48.17万亩,牧草地184.9万亩,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0.64万亩,冰川5万亩,其他用地55.71万亩),是全国规模最大的啤酒花种植加工企业。
罗牛山(000735):2010年2月,公司公告披露,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计持有土地11014.48亩,其中,农业用地9615.11亩,商住用地666.46亩,其他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市场用地、教育用地等)732.91亩。2011年7月,全资子公司海南罗牛山肉类加工产业园有限公司与海口力神咖啡饮品有限公司(系公司参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海南罗牛山调味品有限公司(系公司参股公司)组成联合体,以单价256元/平方米竞得49.6万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使用权。
辉隆股份(002556):2013年9月,公司在深交所互动平台披露,公司在安徽省全椒县和临泉县参与了土地流转,全部取租赁方式,承租面积2万多亩,承租年限为15年-20年。主要用于传统农作物种植及园林苗木培植。2013年4月在该平台披露公司于2010年与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八波村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水面承租协议》,参与八波村的土地流转,协议为1.4万亩土地承包权,期限15年。公司引进全椒县新型农业项目对八波村流转的土地进行治理,改善种植环境,规划将该块土地打造成集农业种植与园林经济苗木种植为一体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
北大荒(600598):公司是我国目前规模最大、现代化水平最高的农业类上市公司和商品粮生产基地,是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之一,在税收、银行信贷、配股融资等方面获优惠,农业机械化、水利化、良种化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有明显的装备优势和技术优势。公司下设16家农业分公司、1家化肥分公司和8个子公司,拥有耕地936万亩。
海南橡胶(601118)
公司日前在上证e互动平台表示,公司承包使用农垦集团国有土地总面积总计为351.55万亩,每年支付承包金,主要分布于海南岛中西部,主要用于种植橡胶林等林木以及从事相关的生产活动。资料显示,公司是我国最大天然橡胶生产企业,橡胶产量占全国产量30%以上,并择机参与、控制海南岛以外乃至境外胶林。
申银万国表示,公司海南农垦各国营农场拥有土地1127万亩,其中划入海南农垦集团及其所属农场投资公司的土地为393.7万亩,受益于“土地流转”主题。此外,随着天胶主要消费地区下游汽车、轮胎行业产销旺季,以及国内新一季天胶收储的推出,天然橡胶价格阶段性将维持震荡向上走势,上调公司至“增持”评级。
岳阳林纸(600963)
日前,岳阳林纸发布公告表示,公司目前拥有林业面积近200万亩,将继续坚持“林、浆、纸”一体化发展模式,通过收购等方式进一步扩展林业经营规模。公司将密切关注林权流转相关的新政策,研究适合公司发展的最佳林业经营模式。
据了解,目前公司造纸产能101.6万吨,纸浆基本自给;2015年末公司达到林地面积458万亩,木材总蓄积量达到1658万立方米。公司大股东为中国纸业,实际控制人是诚通控股。公司变身央企,将享受信息、资金、、政策等方面的优势。申银万国给予其“增持”评级。
永安林业(000663)
公司是一家集林木培育、木材生产、木材加工为主业的型企业。在2013年半年报中,公司披露了现有森林(财苑)总面积177万亩,包括生态公益林20万亩,商品用材林148万亩,经济林等其它林地9万亩。分析普遍认为,随着林权改革逐步深化,林业公司的估值也相应提升。
东北证券认为,应该关注公司的属性。公司主业当前盈利依然较差,鉴于行业环境在未来有望好转,且公司177万亩林地储备,对应当前市值,价值被低估,给予公司“推荐”的投资评级。
福建金森(002679)
公司主要从事森林培育营造,森林保有管护和木材生产销售,经营的森林面积达44.19万亩、林木蓄积量362.07万立方米,森林蓄积量为全国和福建省国有林场平均水平的7倍和10倍。公司的木材生产销售位居将乐县首位。
分析人士表示,国家林业局有关领导近日指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重道远,未来要规范林权流转,加快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全面深化林业改革。目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确权工作已基本完成,确权率达95%以上。福建金森估值也相应提升,股价可看高一线。
石家庄新规:这14类农村产权可入市交易
截止至2020年1月,价格不定的,需要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进行确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扩展资料:
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要求规定:
1、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3、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1月10日,凤凰网房产从石家庄获悉,为进一步推进石家庄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发挥市场配置农村的作用,切实夯实农村产权交易政策基础,近日,石家庄市办公室印发了《石家庄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函〔2021〕49号)(以下简称《办法》《细则》),《办法》《细则》自印发(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等14类农村产权可入场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性资产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性资产使用权。
(六)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
(七)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八)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九)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十一)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二)水权。即区域水使用权、取水用户水使用权。
(十三)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即市、县(市、区)涉农部门的涉农产业、水利、旅游、扶贫、养老、康养等项目的投资、招商、转让活动,应进入农村产权公开进行。
(十四)政策法规允许的其它交易品种。
《细则》显示,农村集体资产、的流转交易、转让转租、变卖出借、抵押担保、报废报损等行为,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变动必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范围包括: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四荒”地、林地、草地、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突出公益性
文件明确指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必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农村集体建设购项目招投标、农村集体大宗投资经营项目必须通过农村产权进行,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公开市场流转交易。
各县(市、区)要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作为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出让、出租和集体建设与购项目资金规范使用的依据,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督导乡镇农经财务管理制度与进场交易制度有效对接。
《办法》《细则》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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