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退房退定金价格_北京退房押金怎么解决
1.北京大妈280万捡漏买到价值500万房子,邻居一句话让她坚决退房
2.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
3.在深圳交了购房定金能不能退 定金能退吗?
4.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九大陷阱必看!
房子三证满五年什么意思 买二手的房子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呢
楼上的答案是从哪里看的?完全不对!不要误导人啊
下面回答楼主的问题:你所说的三证满五年是不对的,根本没有这种说法,你问的应该是房产证满五年是什么意思,至于三证,其实你问的是商品房的五证,因为只有五证齐全的房子才是商品房,才能进行正常交易。五证分别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正常的商品房五证缺一不可,回迁房,经济适用房或房改房等非商品性质的房屋除外。
房产证满五年的意思就是:国家规定房子本是买来居住用的,但如果你频繁买卖房子那就不是来居住了,而是有经营的性质(就是说你拿房子当商品来营业),所以得交营业税,现在规定的时间是以五年为界,就是说房产证在房管局登记的时间满了五年就免去营业税,没过五年就要交营业税,就是总房款的5.6%。这样你能理解了吧,我已经说得够详细了!
至于买二手房的注意事项,你要是不太懂最好还是找个中介帮你过户吧,给他们谈好价钱,很省心,不过不要被坑啊,我给你说一下所有的税费:1.营业税,总房款的5.6%(房产证过五年可免);2.个税总房款1%(房产证过五年且房主名下仅此一套房子可免);3.契税是总房款1%(买方首次买且小于90平的) 、1.5%(首次购买且大于等于90小于144平的) 、 3%(不满足前两项的都按3%交);4.工本费80元 5.交易服务费(买卖双方各3元每平方);6.要是房改房还有测绘费,小于75平200元、75到144平300元、144平以上400元。7.要是买还有个抵押登记费,额大于50万的交380、小于50万的交230元。这就是全部税费。其中前两项由卖方产生的交到地税局,后面的由买房产生的全交房管局。如果你找中介帮你办且的话,中介会忽悠你说还有服务费和评估费,那都是骗钱的的,都是中介自己收的,你不交他们会说的挺严重,说评估费交评估公司,没有就没法出评估报告,服务费交银行,不交没法,都是骗人的,别上当花了冤枉钱,中介都非常黑。 其他注意的就是房子的产权必须明确,简单说就是说签买卖合同时房产证是谁的名字谁就得到场,如果是委托人来的必须有公证处的公证书,然后看房产证上标注栏里房子有无抵押、查封或冻结。恩,大致就这些了,都写了半个小时了,呵呵,要是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我是专做房产的,望纳
房子三证满五年是什么意思?买二手的房子应该注意什么问题?三证满五年是不对的,根本没有这种说法,应该是房产证满五年是什么意思,至于三证,其实是商品房的五证,因为只有五证齐全的房子才是商品房,才能进行正常交易。
五证分别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正常的商品房五证缺一不可,回迁房,经济适用房或房改房等非商品性质的房屋除外。
房产证满五年的意思就是:国家规定房子本是买来居住用的,但如果你频繁买卖房子那就不是来居住了,而是有经营的性质(就是说你拿房子当商品来营业),所以得交营业税,现在规定的时间是以五年为界,就是说房产证在房管局登记的时间满了五年就免去营业税,没过五年就要交营业税,就是总房款的5.6%。
几乎都是买方来交,要交5.6%的营业税和1%的个人所得税不满五年。从而增大了买方的购房成本,不划算。根据最新规定,自2015年3月31日起,由原先的满5年免征营业税调整为满2年免征营业税,买未满5年有三证的二手房,应注意以下几点: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检视卖方三证原件:房产证,土地证,契税证)。
2、产权是否明晰无纠纷(是否有抵押,查封,离婚析产,继承,共有权人状况)。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须注意:买卖不破租赁)。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是否有土地抵押,查封等)。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是否在动迁红线内)。
6、房屋是否合法(不要有违规搭建等,无法办理过户)。
买房子应该注意什么问题?本人专业房产中介,第一得看你购房的城市大的城市已经取消2手房收购,中等城市建议你看房产证土地证,备注千万不要买有房产证,土地证但是有一份公证书的。不是户主名,虽然带公证书的房子确实是他的了,但是是收购的房子会赚你很多钱。至于手续就简单多了,到了房管局把该交的钱都交了就可以了,建议你找个中介去给你办理过户,给他几百块钱,叫他帮你省省税。也能省出那几百块钱。在一点就是看房产证年限,不过5年的费用要收6.55的营业税,如果你着急买房子手头还宽裕不用的话。建议你直接找房主花200块钱到当地公证处做个公证,到房证过了5年直接你自己就可以去过户了!这样可以节省6.55的营业税。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你就Q我!建议买房一定要去正规中介!
您好,一、买房、签约时应注意:
1、尽可能买现房或准现房。这样可以避免不少风险,如:窗台的高低、净高太低、阳台设计不合理、房屋太小、管道装置层、房屋烂尾、室内有害气体、改变房屋结构、裂缝等表面质量问题。
2、争取一步到位直接签订合同,不要交定金,也不要签订认购书等,否则,容易被动和受制约。实在要交定金,也不要交太多。虽然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从法律上一般定金是可以退的,但大家不要给自己添麻烦。
3、按照法律规定,将开发商在楼书或广告中的承诺写进补充协议。如果开发商不同意写,事前可准备一部小录音机,将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录下来。
4、签订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同时也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以防办理入住时物业管理费发生变化(涨价等)。
5、列明应交费用清单,避免乱收费。
6、注意律师代表谁?目前在房地产领域,办理房地产业务的律师有3种,其中包括:开发商的律师、银行的律师、业主的律师。只有业主自己聘请的律师才能替业主自己说话。
7、签订尽可能详细的补充协议(注意审查出卖人提供的补充协议),或集体签约;并写明如何承担违约责任,退房或不退房。退房包括哪些费用?不退房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很多业主合同签完后,除了自己的签名是自己的以外,其他文字都是别人的字型,这样太被动。
二、收楼时应注意: 1、根据合同列明的交楼时应提交的相关档案,如: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档案、《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等进行验收,据此办理入住手续。实在不行则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楚”,避免既成事实。 2、根据合同列明的交楼标准实地进行验收,并在办理入住手续时注明相应的问题。如果不让您入室查验,则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楚”,避免既成事实。 3、注意相互联络,为业主委员会的建立打下基础。 三、发生纠纷时应注意: 1、从签约的开始就要注意留好证据,要尽可能多地收集对方的书面材料。 2、确定正确的诉讼策略,如:先行政诉讼还是先民事诉讼?这是决定官司成败的关键。 3、可能的情况下,发挥集体的力量或请消协或媒体介入。
希望能帮到你,望纳!
二手房三证不满五年什么意思二手房有三证吗?一般的住宅就一个大红的由国家建委下发的d房产证。你说的应该是二手房买卖中提到的三个税种,营业税个税契税,别的地区我不是很了解,北京的二手房140平以下的房本满5年,如果业主还是唯一住宅的话,就只有一个契税,满5年业主不是唯一住宅的,就是加一个个税。不满5年全额征收百分之5.5的营业税,加上契税和个税。
购买房子应该注意什么问题最重要的就是产权。这是原则的原则。
新房的话这五证不可少。
第一是《国有土地使用证》,这是证明开发商已合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第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个证书证明该房屋的规划已取得规划部门的许可;
第三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表明被允许在该土地上进行该专案的开发建设;
第四就是《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允许该专案的工程进行施工建设;
第五就是《预售许可证》,允许期房预售和现房销售。
二手房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缺一不可)最好用的方法是你要求中介方,带你一起去趟房管部门,查询一下你所购买的房屋资讯是否属实,是否符合交易给你的条件。
找房子应该注意什么问题注意什么问题: 1、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明是否一致 2、签订租房合同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 3、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 4、明确租金标准、租赁期限、房租支付时间和付款方式 ,并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据。 5、应对能否转租做出约定;对提前终止合同做出约定;对房屋维修做出约定。 6、要明确违约责任和违约的补偿标准。 7、入住前检查屋内家俱、电器、其他设施的好损情况,并约定维修责任。 8、 尽量找房主直接签约 9、 找中介一定找正规中介大中介,租房合同一定要签订 10 .签订合同要看仔细,需要新增的就要求房主新增,有对你不利的条款要求删除,如果拒绝,这房子宁可不租免得日后麻烦 11 .在中介租房一定分清房子是三方协议的居间还是完全委托代理的房屋银行。中介合约要仔细看清楚,不明白的要问,不合理的要提出来。如果有异议可以当天不签约上网问问再做打算。看房定金要谨慎,免得受骗。 12 .拒绝二房东,不要从二房东处租房子,没法律保证容易出事 13 .谨防中介内部人员冒充房东,你务必看到房产证和原件,影印件无效() 14 .中介签约的合同必须当天盖章,不盖章的要谨慎,可能无效。这类情况你的房租不要给他们。 15 .做房屋物品清单要让对方详细写清各家电数量和型号,免得出事
房子装修应该注意什么问题?18个实用装修要点 一定会有用得着的地方
装修是个很系统化的大工程,对于许多第一次接触装修的家庭来说往往不知从何下手。房子买了,面对四壁空空的毛坯房,怎样才能装修出一个满意的家呢?先收藏下我们的实用装修备忘录吧,一定会有用得着的地方。
装修前的准备
装修前1~2个月就要开始进行详尽的装修准备,如查询资料、参加一些活动、逛卖场、初步做预算等,都是非常必要的。
1.知识准备
装修前1~2个月左右,应多花时间上网、看报刊杂志,获得一些装修灵感与装修的基本知识。可以多看样板房,获得一些装修的直观感受,并借此考察施工队伍的水平。另外,还要到建材市场和家俱卖场去了解市场行情,建议做好装修笔记。
2.预算准备
物价不同,装修的档次、专案和装修时间不同,装修预算也不同。对于100多平方米的房子,5万元能装出小康型,10万元能装出舒适型,15万元能装出雅致型,30万元则能装出考究型。
做装修预算时要尽量留有余地,因为你通常未包括交通、电话、餐饮等费用。而且,装修过程中还可能出现增项、材料变更等,都会导致预算超支。
3.时间准备
装修工期的长短,业主心理上要有一个大概的时间表。普通居民住宅的装修工期一般在40~50天,如果遇到特殊的原因,工期有可能延期,业主从一开始就要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如果你平时比较忙,最好是找一个家装监理。
选择装潢公司
选择好适合你的装潢公司并不容易,如果你没有方向,不妨多咨询一下,问问装修过来人,听听他们的意见。
1.选好装饰公司
除了要检查装饰公司的营业执照之外,有无正规办公地点,是否能出具合格的票据等也要了解。最好是到施工现场去看看,并了解报价方式。
2.橱柜定制
家装施工前,橱柜如定做,一定要在家装开始前定好,装潢公司的设计师将以此为依据安排水电布线。
3.做设计方案
装潢公司收到使用者的平面图之后,设计师将亲自到现场度量,并初步选出一些材料样品介绍给使用者,并进一步提供详细的工程图和逐项分列的报价单。
签订装修合同
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时间可以到装饰公司看设计师为你做的设计。如果你请了多家装饰公司在做设计,那经过方案比较和造价衡量,就可以确定最终方案、签合同了。
1.审查设计方案
注意装潢公司最后提供的设计方案,是否对每个部位的尺寸、做法、用料(包括品牌、型号)、价钱表达清楚了。例如,不能用笼统的“厨房组合柜一套”来概括详细专案。
2.审查预算
图纸上所绘制的每项将要发生的工程,都会在预算书上体现。材料的品牌及型号、种类也会在图纸及预算书上标识。根据一般的工程损耗,装饰材料多出5%~10%属正常。
3.签订合同
接着你可以和装潢公司签订合同了,一份较为完整的家装合同包括工程预算、设计图纸、施工专案的施工工艺、施工及甲乙双方的材料购单。
进场施工
进场施工前需要办理物业手续,在物业出具的装修协议上签字。提供自家装修的图纸,主要是水电路改造和拆改的非承重墙专案,办理“开工证”。
1.进场对工程交底
由业主、设计师、工程监理、施工负责人四方参与,在现场由设计师向施工负责人详细讲解预算专案、图纸、特殊工艺,办理相关手续。
2.隐蔽工程施工
签订装修合同前,要求设计师对照水电改造图纸严格计算出下列专案:电话线改造、电源插座改造、开关面板改造、水路改造、有线电视线路改造、网线改造等。
3.隐蔽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的质量问题容易留下很多隐患,一旦出现问题补救很麻烦。如果自己不是很懂行,最好还是请个专业的监理来帮忙。
4.选购主料(半包业主)
施工人员进场后还有一些需要业主自己购买的材料,这时候你需要用心选材料。
5.瓷砖进场
水电改造前期,瓷砖最好的送货时间是水电改造将完时,以免过早送到工地,堆的东西过多,显得杂乱无章,不好管理。
6.木工施工
木工是家装中的重头戏,如果家俱由装饰公司打造,用的材料是大芯板,要看大芯板表面是否平整,有无翘曲、变形,有无起泡、凹陷。
7.泥工施工
地面基层必须处理合格,不得有浮土、浮灰。铺木地板要在混凝土结构层上用15毫米厚、1:3的水泥砂浆找平。
8.洁具进场
施工阶段的前中期。卫浴洁具可以在家装准备阶段购,但自己一定要计算好尺寸,净尺寸应考虑墙面贴砖厚度,以免无法安装。
9.门窗进场
家装中前期。如果选购成品门则应尽早定好,以免送货周期长,影响工期。
10.油漆工施工
对墙壁进行涂饰前,要将原有墙皮铲净,墙面上涂的腻子要与墙壁结合密实。
11.施工中期验收
中期验收主要在隐蔽工程完工后,由业主、设计师、工程监理、施工负责人参与,验收合格后在质量报告书上签字确认。
12.灯具进场安装
家装后期,灯具最好在安装木地板之前安装,以免安装时损坏地板。
13.地板进场安装
地板如果由厂商安装,应提前三天送到工地以适应温差与溼度,以免变形。
收房验房
竣工验收除了鉴定装修整体效果外,主要还是看施工质量是否令人满意。
1.自行检查
装修完工后,可以首先对装修情况自行检查,比如长时间开空调、开灯,检验开关、检验插座是否会发热以及触电保护器的自动关闭功能是否良好等。对于煤气淋浴器、煤气灶等,应进行点火实验,测试其效能。将浴缸灌满水,看看浴缸周围是否有漏水的地方,然后将水排走,看看下水管道是否通畅。在门窗方面,要反复进行开合,检查门窗在开合过程中是否灵活、稳定。
2.专业验收
有必要的话还可以找个家装监理陪同验收,出个规范验收报告,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另外,还可以请专业检测机构对空房间进行空气检测,重点包括以下四项:甲醛、氨气、有机挥发性气体、放射性氡。最后是让装饰公司签发装修保修单,提供管线电路图、装置、产品的保修卡。
房子装修只要掌握了新房装修关键性的东西,装修就不再是让人觉得头疼的事情了,可以参考::zxsf360./a/18010.
室内前期设计
先测量房子,知道自家房子装修设计的面积和尺寸,尤其是贴瓷砖、墙面漆、桌布、地板面积。还有后来摆放家俱的所占面积。这些,在装修前业主自己都要先根据生活习惯设计计量好。
.木工
装修师傅都知道,施工中有“三兄弟”之说,木工、瓦工、泥工,至于施工顺序当然是遵循着谁脏谁先上的原则,所以三兄弟的出场顺序也有顺序要求:木——瓦——油。
墙面刷漆
刷漆主要就是完成墙面基层处理、刷墙面漆,还有一个就是给需要刷漆的家俱刷油漆。而准备贴桌布的童鞋只需要在墙面做基层处理就可以,至于是否再刷一遍墙面漆,要因人而异。
北京大妈280万捡漏买到价值500万房子,邻居一句话让她坚决退房
问题一:意向金是什么意思 意向金是附条件的定金。意向金是购买房屋的意向。在买方有购买意向后,委托中介公司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并支付一定金额的意向金。
问题二:中介的意向金是啥意思 意向金的定义:意向金是附条件的定金。意向金是购买房屋的意向。在买方有购买意向后,委托中介公司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并支付一定金额的意向金。如果卖方同意买方的购买条件(要约),中介公司将意向金转交给卖方,此时意向金性质就发生变化,自动转化成定金,意向金协议也自动转化为定金协议。如果买卖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中介公司将把意向金返还给买方,若意向金协议转换为定金协议那么将对买卖双方产生约束力,买卖双方必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买方如果不按协议的约定签订买卖合同或不购买的,卖方可以没收买方的定金;卖方如果不按协议的约定履行签订买卖合同义务或不出售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1、意向金可以保证你的购房权益。如果房东签收你的意向金后,意向金自动转为定金,就算有其他客户出的价格比你高,房东也不能反悔,否则就要双倍返还,这对房东是一种经济利益上的制约。
2、意向金是向房东表示您买房的诚意。一般房东都很忙,有了意向金房东才会拿出诚意来谈,这样成功的谈成的几率会更高。
3、房东都是“见钱眼开”。带着您的意向金去跟他谈条件或价钱,会有效得多。
4、付意向金是向房东证明您有这个实力。不是看着玩,是真的要买房的,这样谈的效果会好一些。
5、占领先机主动权。一般来说,房东都会把房子挂在多家中介公司,谁先付钱就先跟谁谈或者卖给谁。
6、可以探明房东的价格底线。付意向金后,房东会以最诚意的心态来商谈价格,此时便可判断房东出售此房的最低心理价位.
7、逼出房产中介100%的潜力。一般来说,房产经纪人每人手上都有几十上百个买房客户,不支付意向金,他们很难相信你是诚意买房者,不会在你身上注入全部的时间;付了意向金,他们会把所有的时间放在你的身上,全身心的帮你购买你看中的房子。
8、借中介之手砍房东价格。不支付意向金,中介人员一般不会死砍房东价格,因为他们如果自己没有付意向金的客户,砍下来的价格反而很快被其他同行卖掉,费力不讨好;付了意向金,他们就会想各种办法达成成交,以便成交后收取佣金。
9、抢到最便宜的房子。任何时候市场上都有超便宜的房子,同样任何地方都有活跃的投资客,一旦看到不错的房子,一定要尽快付意向,不然会被投资客抢了先机,抢不到最便宜的房子。 10、约定好交易细则。买房子不仅仅只有价格一个因数,还有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家具家电、维修基金等多方面的因数,任何一项因数都有可能导致最终的不成交,因此事先要以书面的形式(意向金协议或买卖居间协议)确定下来,而签订书面形式的前提就是要购买方支付意向金,以免房东谈到中途反悔。
概述:意向金,他不是定金也非订金,严格的说他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意向金的支付只是买方购买房屋的意愿表示。在意向金没有转为订金之前,购买人随时可以拿回意向金,就如你给朋友几百元钱,让他为你代买一件物品,在他没有购买之前,你完全可以通知他你不买了,让他把钱给回你。
在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中,意向金转定金的议价方式,已经逐渐成为国内的行业惯例。意向金转订金后,上下家任何一方违约或中介方一房二介,都应当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意向金转为定金后,如果下家违约不买房,意向金将不能退还:如果商家违约不买房,则按”定金罚则“双倍返还下家。当时如果购房意向书中只是对购房价格、房屋状况做了简单约定,那么当上下家在登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对付款时间、付款方式。房屋交付及过户登记等其他主要条款产生分歧,并导致买卖合同最终未能签订,上下家均不不存在违约情况,交易的失败不......>>
问题三:什么是购房意向金? 那么购房意向金是什么意思呢?购房意向金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来说是指购房者从是中介公司订购自己看中的房屋而向中介公司支付的,并委托中介公司送交房屋卖方签收,若卖方签收后即转化为房屋买卖的定金的,款项多少并不确定,一般从五千到五万都有,北京和上海大部分公司都称为意向金,深圳或广州一般称为诚意金,但都是指同种性质的款项。 笔者在此要提醒的是:购房意向金在卖方签收前,还是可以主张收回的;但在卖方签收后即变成了买卖定金的性质,基本上不可随意收回。如果买方不购房意向房屋的话,卖方有权拒退。 笔者有幸曾经历京、深、沪三地几家大型房产经纪公司法律文书及管理制度的改进和修订,就意向金来说,在各家房产中介公司收取购房意金时,大部分都会签署购房意向金合同书,名称不尽完全相同,但内容大同小异,这个合同书其实是购房的买方与中介公司之间委托合同或居间合同,如果是双方的,则内容一般是买方授权中介在符合条件时有权将意向金转付给卖方,自卖方签收时即转为购房定金,并受定金罚责的约束,还有一些中介公司合同版本中还设计的卖方签收为定金的收款收据,但是买方需要注意的是,因为这样一条委托转付意向金的条未,若买方反悔,将可能丧失要求返还意向金的权利,因为款项性质己经从意向金变成定金了。 那么如何从根本上避免让中介转付意向金而产生的风险呢? 最重要的是:在意向金合同书中注明,中介在向卖方转付意向金之前,必须再次取得买方另行出具的书面同意书,否则中介的转让行为无效,造成的损失由中介公司承担。 其次,决定买房、看房,交款时一定要仔细慎重,尤其是看房时要多看几次,白天看,晚上也要看,最好雨天也看一看,反复比较,不要心意,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大部分都会说您所看得房子已经有好几个人看中,都等着交钱呢,您再不交意向金可能就没了,您必须要意识到,这只不过是业务员的销售的一种手段,千万不要冒然仓促成交; 最后,如果意向金已经交付,中介也转给卖方变以定金,这时候突然不想购买意向房屋或者发现房屋存在问题不,则务必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看看是否还有挽回损失的可能性。
问题四:加盟的意向金是什么意思啊? 就是保证金吧,确定有了加盟意向之后缴纳的一部分保证金
问题五:定金,订金和意向金的区别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意向金是附条件的定金。意向金是购买房屋的意向。在买方有购买意向后,委托中介公司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并支付一定金额的意向金。如果卖方同意买方的购买条件(要约),中介公司将意向金转交给卖方,此时意向金性质就发生变化,自动转化成定金,意向金协议也自动转化为定金协议。如果买卖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中介公司将把意向金返还给买方,若意向金协议转换为定金协议那么将对买卖双方产生约束力,买卖双方必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问题六:买房时交的诚信金和意向金是一个意思吗 是的应该是一个意思就是中介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的一种手段工具词语!用来套住购房者能在他们公司购买!收意向金时你们要和他们说清楚有的中介机构你不要了会扣你一点小费用的!
问题七:请问意向金1万抵3万是什么意思,请解答一下 就是售楼的一种促销手段。意思就是在楼盘销售期房期间提交意向金到正是转为购房定金或首付的时候,1万块钱就相当于3万块的价值。就比如某房屋原首付款应该是20万,之前在活动期间交过1万的意向金,等要正式购房的时候再付17万首付,算上意向金那1万就当原来的20万用了。
问题八:诚意金什么意思!! 很简单,告诉你交了诚意金以后就有优先选房的机会,的玩意,500套房源他能卖5000个诚意金,盖房子的成本就够了,而且这都是无息哦,哈哈
当然不是的,密码都是你自己设置,房子不要,钱在你自己的卡上,只是锁定房号而已,钱不在我们公司账户上的,包括利息都是你们自己的
问题九:买二手房交了意向定金后,中介提出退还意向金是什么意思 房价达不到你提出的要求;
有人出了比你高的价格;
同等价格下,别人的佣金出的比你多;别人的付款方式比你快;
被其他人卖掉了。
以上纯属猜测,最好是直接去问中介。
问题十:意向金和定金有什么区别呢? 意向金:订金,表示有意向而付出的表示承诺的钱,当合同取消,应全部退回。定金:确定达成合同要求而付出的钱,法律上具有约束性,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或后续,全部不退回。
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
这个女人叫张春梅,家住北京郊区,眼看儿子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她决定在北京市区给儿子买套房子给儿子做婚房。
张春梅
2014年,经过多方对比之后,张春梅相中一套位于北京朝阳区临近地铁口的二手房,房子虽然不大还略显老旧,但价格非常合适。
张春梅相中的这套房子仅要280万,要知道相同位置,同样面积的房子最低售价500万起。
张春梅认为自己捡了一个大“漏”,担心夜长梦多,她四处东拼西凑凑齐了280万房款,第二天就跟房主签订了购房协议交了房款。
买完房子之后,张春梅立马安排工人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不断有邻居过来看热闹,有个邻居忍不住说了一句:“这房不能住!”
网络
邻居的这句话让张春梅的心里咯噔一下,赶紧追问邻居原因,听完邻居的话后,张春梅立马联系原房主要求退房,但原房东不同意退房,双方甚至闹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
那么,邻居对张春梅说了什么?这套房子隐藏着什么样的秘密?最终的结果又是如何?
捡“漏”买房
2013年,张春梅23岁的儿子第一次带女友回家,见到未来的准儿媳气质出众知书达理,张春梅夫妇打心眼里喜欢。
张春梅有一女一儿,女儿早些年出嫁离家不远,如今只剩下尚未娶妻的儿子,帮儿子结婚成家,张春梅夫妇才算基本完成了为人父母的责任。
如今准儿媳上门,又颇得张春梅夫妇欢心,一家人相处其乐融融,张春梅就催促儿子加快“步伐”,赶紧向女友提出结婚的事情。
网络
可儿子每次提到跟女友的婚事都表现的吞吞吐吐,一番追问之后才知道,女方提出要在北京市区有套房子,儿子担心父母压力太大所以一直拖着没提结婚的事情。
张春梅家就在北京地区,只不过她们住的地方属于偏僻的远郊,离市区比较远,儿子儿媳婚后如果住在家里,每天上班通勤路上就要花费大量的时间。
其实对于准儿媳家里提出的条件,张春梅夫妇早有准备,近些年村子周边年轻人结婚,家人都是早早在市区准备好了婚房。
张春梅虽然没有提前给儿子在市区准备婚房,但她和丈夫省吃俭用已经给儿子攒下了一笔购房款。
为了让儿子放心,张春梅叫上女儿一起,开始在市区四处看房,准备尽快给儿子订购一套婚房。
女方看到张春梅家诚意满满,为了尽快促成儿女好事,不要求一定是新房,只要在市区交通方便,二手房装修一下做婚房也可以。
收到女方家的反馈,张春梅把寻找房源的目标锁定在二手现房上面,经过多天的寻找之后,张春梅发现,不是价格不合适就是房子位置不行,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房源。
就在张春梅为遇不到合适的房子发愁时,突然接到一处中介打来的电话。
“张女士,我这边现在有一套临近地铁口的二手房,不仅位置合适并且价格非常合适,低于周边房子价格近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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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房子在市中心,临近地铁口,价格还低于周边50%,张春梅立马心动,赶紧提出约中介见面一起看房。
双方见面之后,张春梅女儿首先问了中介一个问题:“这套房子位置这么好,为什么价格比同小区的房价要低近一半呢?”
中介听完只是非常轻描淡写的说了一句:“这房子是失火房,所以房主愿意低价出售。”
张春梅觉得失火房,但只要不影响正常居住,也是可以接受,毕竟如此低的价格,可遇而不可求。
在中介的带领下,张春梅和女儿一起看了房子,仅看房子周边生活环境,张春梅的心里就是十分满意,小区周边生活便利,出小区就是地铁口,周边学校不少方便以后孩子上学。
进到房子里面,张春梅看到房子虽然整体刷了大白,但一些角落明显有火烧过的痕迹,不过中介已经提前说明,她也没多纠结。
房子里里外外看完之后,张春梅内心还是比较满意的,房子虽说火烧过,但价格在那摆着的,这么低的价格买到这个位置的房子,可以说买到就是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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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是,房子买完之后她反还要重新装修,房子装修一新根本看不出火烧过的痕迹,这些都不算大问题。
虽然心里满意,但张春梅没有表现出来,这套房子虽说价格低于周边价格不少,但也价值280万,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买之前一定要慎重。
张春梅看完之后并没有明确表示当时要买,她想在周边打听一下,这房子有没有其它的问题。
可看完房后中介的一句话,让她立马改变了主意,下定决心先交定金,第二天交钱签购房协议。
“张女士,这套房子您要是满意的话,我建议您尽快购买,这是新出的房源,价格超级划算,您不定可能过会别人就会定走。”
听了中介这句话,张春梅有点慌了,中介说的话确实不,这套房子价格实在划算,如果现在不定,说不定别人就先下手了。
跟女儿简单商量之后,张春梅当即决定先交10万元定金,第二天带剩余的270万过来跟房主签购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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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张春梅带着全家人包括准儿媳一起又看了一遍房子,大家都认为房子只是失火房并不算什么,一致同意买下这套房子。
于是,中介联系房主双方见面,补齐剩余的房款签订购房协议,买卖促成之后双方皆大欢喜。
几个月后,原房主跟非常配合张春梅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子被正式的过户到张春梅的名下。
拿到房产证的那刻,张春梅高兴极了,有了房子意味着儿子的婚事就快了,她心里盘算着快的话明年这个时候说不定就能过上子孙绕膝的幸福生活。
可房子装修时,周围邻居的一番话,让她再也高兴不起来,随后她不顾协议约定坚持要求退回这套低价房。
网络截图
好心邻居的劝告
张春梅性格比较谨慎,直到办理完过户手续之后,她才联系装修工人对房子重新进行装修。
房子重新装修时,张春梅每天往返家里和新房好几趟,目的就是督促工人装修时把一些细节做好,在督促工人装修时,张春梅时不时会遇到小区的一些邻居上门查看情况。
刚开始张春梅以为自家装修打扰到了邻居,所以别人都上门查看,为此她见到邻居就解释,装修这一段时间可能会打扰到邻居,让邻居们多多担待。
邻居们也都非常随和,都点头应和表示理解,可其中一个邻居过来看完之后,临走时说了一句:“这房不能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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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没头没尾的一句话,让张春梅有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她不明白,好好的房子为什么不能住呢?
为了问清原因,张春梅赶紧追上了邻居询问其中原因,邻居多次欲言又止,不过最终还是如实告知,这套房子之前失火过并且里面有人去世。
邻居的这番话让张春梅如遭电击,之前中介只是说房子是失火房可没说屋子有人去世,如果只是失火只能说房子是失火房,但里面有人去世,那就属于“凶宅”了。
想到“凶宅”竟然被她买来给儿子做婚房,张春梅不寒而栗,她赶紧联系中介求证,一番求证之后从中介处得知,这套房子失火时确实有人在里面去世。
张春梅质问中介为何当初不说明里面有人去世,中介解释告知过张春梅房子是失过火的事故房,是她本人没有详细追问事故原因就急于购房。
中介以为张春梅并不介意这些,就没有详细说明事故原因,但中介咬定购房时如实告知过张春梅这是一套失过火的事故房,所以不愿承担任何责任。
张春梅非常后悔当初没有认真询问中介房子发生事故的原因,但现在她坚决不同意买这套“凶宅”给儿子做婚房。
她向原房主提出要原价退房,理由是购房时原房主没有说明房子是“凶宅”,属于隐瞒重大事故。
争执不下
原房主金慧听说张春梅要退房的要求之后,直接拒绝了对方,金慧的理由时,她出售时明确说明过这是失火的事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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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房子原本是金慧和前夫的共同房产,离婚后金慧离开了家。
前夫自己居住这套房子,由于前夫喜欢喝酒,一次酒后造成了火灾,前夫也在这场火灾里去世。
金慧着急用钱,就把房子内部简单的粉刷之后低价挂售,价格足足低了同小区售价近一半。
由于价格足够低,房子刚挂售出半天就收到很多看房信息,其中张春梅率先下了定金,第二天两人就顺利成交。
据金慧说,签订协议当天,金慧还问了一句:“房子的情况都了解了吧?”
张春梅还一脸高兴的回答都了解完了,非常满意,所以双方才会很快签完了购房协议,并顺利把房产过户到了张春梅名下。
现如今一些事情都办妥之后,张春梅临时变卦要退房,倒不是金慧不愿意退回房款,自己的房子价低本来就不愁卖,现在又要来回过户,她嫌太麻烦。
张春梅看到金慧不愿私下协商退款,就一纸诉状把金慧告上了法庭,要求金慧退还自己的280万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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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慧不愿跟张春梅太多纠缠,就同意了调解,扣除5万元违约金,退回给了张春梅剩余的全部房款,房子随后又过户回了金慧的名下。
张春梅收到退回的房款之后,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这毕竟是她们全家全部积蓄,不容有失,尽管如此张春梅算了一下,兜兜转转一圈后她损失了近10万元。
不过张春梅觉得,损失10万元也算买个教训,再给儿子买房的话一定慎重问清楚情况,避免重蹈覆辙,毕竟买房可不是小事。
你怎么看待张春梅低价买房这件事情?
在深圳交了购房定金能不能退 定金能退吗?
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
出卖人:
买受人: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修订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或代理服务达成交易的,所签订的《房屋出售委托协议》、《房屋购买委托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也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住房有此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7、双方当事人选择申请仲裁解决争议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注明全称的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
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
护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
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
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
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
护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平房,坐落为: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街道)________幢座号(楼)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号(室)。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_______层,其中地上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层。该房屋所在楼层为__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工业? :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发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权人对出售该房屋的意见见附件二。
(二)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 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发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该房屋性质为下列选项中第_______种情形。
1、商品房;
2、已购公有住房(若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表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4、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危改回迁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回迁房等房屋);
5、其他房屋。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___________.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他项权利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出卖人应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办理抵销手续。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___________.
1、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买受人为该房屋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关于房屋权属情况的说明及房屋抵押和租赁情况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三。
第三条? 出卖人与买受人通过下列第____、____、____种方式达成交易(可多选)。
1、出卖人和买受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介绍成交(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备案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出卖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达成交易(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备案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
3、买受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达成交易(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备案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
《房屋出售委托协议》、《房屋购买委托协议》见附件四。
第四条? 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的有关价格另有约定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一。
(二)买受人取下列第____________种方式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四。
1、自行交割,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见附件五。
2、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见附件五。
(1)买受人是否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定金金额为人民币 (小写),
(大写,不高于成交价格的20%),定金支付方式为? 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存入专用账户划转。
(2)买受人应将房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存入双方共同委托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设立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定金约定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除外),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出卖人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转移登记办结单》到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按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三)关于的约定
买受人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拟金额为民币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出卖人;
(2)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至批准,其间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3)本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转移给买受人。
第六条? 房屋的交付
出卖人应当在 (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手续:
1、 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
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 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_日之内,自第六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_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附件五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_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八条? 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按照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七。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款_________%的违约金。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政策中未明确缴纳方的,由出卖人买受人缴纳。
第十条? 权属转移登记
(一)当事人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买受人未能在____________(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____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日未迁出的,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及附件共__页,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__份;买受人__份;____份;双方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提交主合同一份,附件二、附件三有实际约定内容的,需一并提交。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 签订时间:_? ___年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一?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
(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
1、供水:自来水矿泉水热水中水? :___________
2、供电:220V380V可负荷_________KW? :____________
3、供燃气:天燃气煤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外供暖气:汽暖水暖供暖周期? :_________________
5、自备暖:电暖燃气暖燃煤暖? :_________________
6、空调:中央空调自装柜机_______台自装挂机_______台? :_________________
7、电视馈线:无线有线(数字、模拟)? :_________________
8、电话:外线号码_________________内线号码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9、互联网接入方式:拨号宽带ADSL? :_________________
10、其他:
(二)房屋家具、电器、用品情况
1、 双人床:
2、 单人床:
3、 床头柜:
4、 梳妆台:
5、 衣柜:
6、 书柜:
7、 写字台:
8、 沙发:
9、 茶几:
10、椅子:
11、餐桌:
12、电视柜:
13、电视:
14、冰箱:
15、洗衣机:
16、热水器:
17、空调:
18、燃气灶:
19、排油烟机:
20、饮水机:
21、电话机:
22、吸尘器:
23、其他:
(三)房屋配套物品
1、房屋钥匙单元门钥匙(或磁卡)信箱钥匙水门钥匙电门钥匙暖门钥匙燃气门钥匙 ;
2、《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 、《家装装修施工合同》及装修材料的;
3、水IC卡电IC卡气IC卡;
4、有线电视交费凭证电话交费凭证ADSL(上网)交费凭证;
5、? .
(四)装修装饰情况
(五)关于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的有关价格的具体约定
(六)该房屋所在楼栋已完成节能改造未进行节能改造?
附件二? 房屋共有权人对出售该房屋的意见
附件三? 房屋权属情况的说明及房屋抵押和租赁情况的约定
附件四? 《房屋出售委托协议》、《房屋购买委托协议》
附件五? 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
附件六?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或《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附件七? 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
1、出卖人承担的税费为:所得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综合地价款? 。
2、买受人承担的税费为: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 。
附件八? 补充协议及其他约定
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九大陷阱必看!
房地产法律专题系列报告会
房地产法律专题系列报告会
专题一 关于退房的专题研讨
前言
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房地产市场中关于降价与退房的的各种议议论变为现实的纠纷,诉讼案件呈显著增长的态势。
我们必须承认,大部分开发企业将在2012年面临一个退房潮,至于潮水最终会有多高,还有待观察。
在本专题正文阐述部分,我们对退房现象从原因、表现、后果等作全方位的梳理。具体一点,从时间上来说,我们将从商品房预订阶段开始阐述直至交房阶段;从退房的内在原因来说,我们将分析法定退房事由、约定退房事由、其他退房事由等。
一、预订阶段的退房
“退订”的概念
预订阶段的退房,俗称“退订”,法律上将之定义为预订协议或定金合同的解除,是指预订协议或定金合同签订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受人与开发商因种种原因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预订协议或定金合同被解除的现象。
因此,退房风险在商品房预订阶段就存在。
预订阶段合同的主要法律特点
“不确定性”,具体体现在如下三点:
1、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主体的不确定性 。
2、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内容的不确定性 。
3、预订协议或定金合同的履行上,因各种原因,一方或双方未按约履行上述合同,双方产生争议纠纷,最终解除合同。
预订阶段退房的理由
退订的理由
可能是买受人自己的原因,如购买条件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符,不够资格等;也可能是开发商的原因,如楼书广告宣传的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等;也可能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不可抗力、双方就某些条款无法协商一致等。
根据定金罚则,因退订原因的不同,退订的结果往往有三种:退还定金、没收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
预订阶段常见的退房情形
1、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以下称“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据此,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买受人可退订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收定金
司法实践中,根据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法院的判例,多将“由于双方对合同条款的修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这一情形认定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
2、因“限购”、“限贷”政策影响
预订协议或定金合同签订后,因“限购”、“限贷”政策的出台,导致买受人购房、资格丧失,此时买受人往往选择退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二条规定:“纯粹因受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的直接影响,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不属于‘不可抗力’,一般应认定属于《解释》第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当事人据此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不可抗力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4、双方对合同条款的修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就双方对合同条款的修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来说,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戴雪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判决书中,终审法院认为,“预约合同的意义,是为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继续进行磋商,最终订立正式的、条款完备的本约创造条件。因此在继续进行的磋商中,如果一方违背公平、诚信原则,或者否认预约合同中的已决条款,或者提出令对方无法接受的不合理条件,或者拒绝继续进行磋商以订立本约,都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应当承担预约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反之,如果双方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继续进行了磋商,只是基于各自利益考虑,无法就其他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致使本约不能订立,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在预约合同所指的违约情形内。这种情况下,预约合同应当解除,已付定金应当返还。”
已决条款与未决条款的区分
实践中常见的几种双方无法就条款协商一致的情形进行分析
A、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求更名
在签订定金合同后,一方交付的定金用于担保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根据定金合同的约定,该义务负担的主体应当是定金合同的缔约双方,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体也必须是定金合同的缔约双方。
B、买受人因征信原因导致难度增加或者无法通过银行审批
对于定金合同已明确约定用按揭方式支付房款的,因买受人无力或审批通不过而拒绝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按揭支付的,应认定为买受人违反定金合同的约定,开发商有权依据定金合同的约定解除定金合同并没收定金。
C、买受人要求将楼书广告内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实践中,为规避“将楼书广告约定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风险,开发商大多在定金合同中约定类似“买受人同意不将楼书广告内容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如果定金合同中有此类条款,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得提出纳入楼书广告内容的要求,否则,因买受人此类要求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定金合同并没收定金。如果定金合同中未约定此类条款,买受人是否有权要求将楼书广告内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法律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尚有争议。
5、开发商或者买受人无正当理由退订
部分当事人在签订定金合同后,因市场风险、自身购买决策变化等原因希望退订,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明确的是,定金合同是双方缔约的担保,一方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拒绝签约的一方承担相应的定金责任。
6、重复销售导致的退订风险
在预订阶段,有时存在“一房两卖”的情形,通常是指签订定金合同后,开发商将同一套商品房又卖给其他买受人或者与其他买受人就同一套商品房的预订事宜签订定金合同。
稳妥的做法是在再次销售前,应当书面告知前一预订人,确定并固定定金合同已解除或已终止的效力。
小结
综合以上所述情形,在商品房预订阶段,开发商和买受人可以多种理由要求退订,预订协议或定金合同因此解除的,根据具体情形与事由,双方当事人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议公司在拒绝签约或者面临买受人拒绝签约时,参考前述分析,结合签约当时的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及恰当的应对,防范其中可能产生的退订法律风险。
二、购房合同签订后的退房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可以退房的条件主要包括法定退房条件与约定退房条件两种。
法定退房,顾名思义,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旦发生当事人即有权退房。
约定退房是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一旦发生,即可退房的情形,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
(一)、法定退房情形
1、 购房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买受人退房的情形
买受人与开发商订立的房屋销售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后,买受人有权退房,开发商应将购房款退还给买受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多种合同无效的情形,符合其中之一的,均可认定为无效。
从实践来看,造成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太多,常见主要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购房合同无效。
2、购房合同被依法撤销后买受人退房的情形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买受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者开发商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使买受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买受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但通常情况下,买受人想以此作为退房的理由,往往举证较为困难。
3、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一定期限买受人有权退房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的。从该条规定来看,开发商延期交房,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相对方享有合同解除的权利。
4、因限购等调控政策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退房情形。
应当注意的是,目前形势下,因限购、限贷政策引起的退房问题如何处理,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和区分。
该意见第二条规定,纯粹因受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的直接影响,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不属于“不可抗力”,一般应认定属于《解释》第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当事人据此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意见第三条规定,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以按揭方式付款,现买受人以其因受限贷政策影响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该意见第四条规定,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约定以按揭方式付款,现买受人举证证明其确因首付款比例提高、不能办理按揭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承担其为订立合同而实际发生的费用等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该意见第六条规定
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确因限购、禁购政策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均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出卖人起诉或反诉请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但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承担其为订立合同而实际发生的费用等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5、套型与图纸设计不一致且误差范围大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6、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退房
在购房时出现房屋实际面积和当初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的面积存在一定的误差,这是比较普遍的。如果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处理的方法,那么只能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7、房地产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商品房预售后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变更后的商品房的套型、朝向、空间尺寸等不符合购房者当初决定购房时的意愿,这实质上是对购房者权益的一种侵害。对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房地产开发商未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8、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买受人有权退房
商品房在交付时,买受人并不是对于任何质量问题都有权拒绝收房或要求解除合同。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9、迟延办理产证超过一定期限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最高院《解释》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对开发商而言,产证的办理时间延迟会导致买受人退房的法律风险,且易导致群体诉讼的爆发,应尽量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之内办理出产证。
10、因担保合同未能订立导致退房
最高院《解释》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11、违反国家强规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是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各方必须严格遵守的。例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中的强制性条文,这些强制性规范主要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若违反强规,意味着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买受人可退房。
(二)合同约定的退房情形
约定退房包括双方协商一致退房和合同约定的退房情形成就时的退房。
买受人购房时尤其是购买期房时多集中关注于面积误差大小、能否如期交付、是否有规划设计变更、能否如期、房屋质量、是否与广告楼书一致、小区配套设施、房价等问题,买受人对上述问题的关注将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合同中。
嘉兴商品房销售中
目前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以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浙F1-2008-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作为模板的,该合同中约定的退房情形包括: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如果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则不能据此退房,同时也不能参照此面积误差范围要求退房。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的数值是在约定时是可以突破的。
2、 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
《示范文本》第十条是关于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约定,出卖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且逾期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关于本情形,需要特别提示的是:
A、注意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与质量保修责任的区分。如果出卖人发出的交付通知书或交付通知书上通知的交付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则显然出卖人属于逾期交房,但实践中多发生买受人因房屋质量问题认为商品房不具备交付条件而拒不收房,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情形,殊不知开发商实则有可能承担的应是质量保修责任,而不是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这一部分将在交房阶段的退房情形中予以详细阐述。
B、买受人据此退房时房价款的退还。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买受人据此退房,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退还房款;遇价格上涨时,按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标准的新价格退还房款。
3、出卖人未按约通知规划设计变更或买受人书面答复退房的情形
《示范文本》第十一条是关于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注意以下两点:
出卖人在规划部门批准规划变更、设计部门同意设计变更后,买受人只有接受变更或者要求退房及索赔两种选择,而无权拒绝变更。如果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规划、设计变更通知后要求退房的,则应注意退房权利的行使期间和行使方式,即应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并在回复中明确退房的要求。
对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影响较大的规划、设计变更,如楼间距、朝向、相关设施的位置等的变更,出卖人与买受人应在合同中对此作特别提示与约定。从出卖人的角度,若已确定此类变更出现的可能性非常高,应在合同签订前和签约文本中作充分的提示。
4、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
《示范文本》第十六条是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买受人有权退房。关于本情形,特别提示说明如下:
A、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买受人据此退房时房价款的退还。
B、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买受人据此退房,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退还房款;遇价格上涨时,按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标准的新价格退还房款。
5、特定形势下合同约定的无理由退房情形
房地产调控形势严峻,开发企业的销售压力较大,为了促销以及资金的回笼,有些开发商在买卖合同中与买受人约定了买受人的“无条件退房权”,即买受人只要在该商品房交付前提出退房的,出卖人无条件予以同意。
三、交房阶段的退房
交付阶段是指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后,开发商通知买受人交接房屋,转移占有的阶段。因为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因此开发商交付房屋后意味着买受人对商品房予以认可,开发商对买受人的主要义务转换为房屋质量保证和质量维修义务。基于此,买受人会在接收房屋前认真谨慎地查验商品房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宣传承诺,同时,也会因自身原因在最后阶段拒绝接收该商品房。所以在交付阶段可以说是买受人行使权利的集中阶段,也是矛盾爆发的最终阶段。
在该阶段中
买受人会提出各类问题,最常见的有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房屋存在漏水、裂缝等质量问题,房屋配套不符合楼书宣传、周边环境存在变化、绿化庭院面积缩水、房屋户型不符合同约定或楼书等宣传资料约定,从而以此要求开发商补偿、整改、赔偿乃至退房。此外,买受人还会以市场环境变化、房屋降价、自己无力继续支付款项、限制无法履行合同等理由要求退房
1、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
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买受人首先提出的就是该商品房是否符合交付条件。包括是否符合法定交付条件和约定交付条件。
A、法定交付条件
法定交付条件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交付条件 ,目前司法实践认为符合法定交付条件的为有①建设工程施工经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②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违约责任承担
因此买受人会在交接商品房时要求开发商出具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此来确认是否符合法定交付条件。法定交付条件不具备,开发商除要承担行政责任,还需向买受人承担民事责任。即对于买受人来说,未达到商品房交付法定交付条件的,买受人可拒绝接收商品房,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开发商承担,造成逾期交房的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该违约责任中,便有买受人的退房权。
B、约定交付条件
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会对商品房的交付条件也作出约定,以《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例,合同第九条就对各项交付条件作出约定。
若开发商未能将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开发商需承担合同约定的逾期交付责任,买受人据此有权退房。
问题: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法定交付条件时,该约定是否有效?
目前司法实践中大多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因此在开发商与买受人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法定条件时,开发商仍然注意要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前使房屋符合法定的交付条件,否则就有可能承担逾期交付责任,买受人据此有权要求退房。
C、其他条件
第一,房屋装饰、设备、装修不符合约定要求的退房情形。
若上述房屋装饰、设备、装修确实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买受人的退房理由是否成立还需看合同的具体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对该情形作出可以退房的约定的,那么买受人退房就不具有合同依据。我国也没有直接规定装饰、设备、装修不符合约定可以要求退房的相关规定,因此买受人要以此解除合同应根据是否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即上述相关装饰、设备、装修不符合约定是否已造成买受人严重影响使用或开发商已根本性违约。否则买受人无权要求退房,但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开发商未提供商品房住宅两书而提出退房的情形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商品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付责任由开发商承担。虽然买受人并不能直接以开发商未提供两书而要求退房,但在开发商承担的逾期交付责任中,买受人有权退房。
2、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买受人所提的最多问题集中在房屋的质量问题。包括房屋漏水、空鼓、裂缝、门、窗密闭性差、变形等,虽然买受人并不一定据此要求退房,但是较多买受人会因其他原因,如因为房屋降价或本身不想要房子,而以质量问题作为提出事由要求退房。
从法律规定中可确定为,当业主所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者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屋面、墙面、地面等部位发生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符合上述其中任一项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若买受人提出的质量问题,是一般性的渗漏、裂缝等轻微瑕疵质量问题,并不属于上述几种情形的,业主无权要求退房,但开发商需要承担保修责任,并且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具体质量问题是否构成退房理由基本上都需要经过相关质量检测部门的检验,因此开发商在面对客户提出的质量问题时应对自身项目质量作出评估,若存在较大质量问题的建议质量检测前与客户协商解决。
3、房屋及周边环境严重不符合楼书、广告的宣传、承诺
总结提出的此类问题,主要有:实际容积率、绿地率不符合承诺,周边环境存在变化(如原先宣传资料显示是绿地的,实际建成后发现周边为房屋)、绿化庭院面积缩水、房屋户型不符合同约定或楼书等宣传资料、外立面外观产生较大色差,承诺的配套设施(如小区的游泳池、网球场等)未建设,等等。
4、因限制、降价等原因提出的退房情形
国家为控制房价,出台了相关政策,包括限购、限贷等。开发企业为响应调控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取了降价销售的策略。部分买受人会因为限贷无法支付房款,或者因降价认为自己的房产总值缩水而要求退房。那么该情况下是否也能退房?
A、因限制要求退房
房地产市场受国家调控政策影响较大,同时国家对房地产的调控政策也较为频繁,因此双方在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势必也会受到国家调控政策的影响。
很多买受人会因为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的市场环境变化、无力支付增加的首付款、不同意提高的利率等原因要求退房。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此并无约定的情况下,我们就需要确认买受人是否有权退房。
提出退房要求的买受人认为,受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的直接影响,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属于不可抗力,有权解除合同。也有认为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应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属情势变更,亦有权解除合同。
司法实践对此也意见不一,目前倾向性意见认为,如果纯粹受到了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的直接影响,且因该影响导致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双方对此事先也未约定其他处理方式的,可以解除合同。如买受人因为调控政策影响导致首付款增加,其举证能证明确实无法支付增加的首付款并不能办理按揭,双方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其他处理方式,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B、因房屋降价要求退房
在房屋交付时,买受人会因为房屋降价、房产总值缩水,或房产未有增值而拒绝接收房屋,甚至要求退房。该类情形下除非双方合同约定可以退房,买受人是无权要求退房的。但是本文提出此种情形是因为,实践中很多买受人会据此要求退房,在无法以该理由成功退房的情形下,买受人会转而在交付过程中寻找房屋的各项问题以期达到退房的目的。如买受人会以上文描述的交付条件、质量等问题要求退房。因此开发商在项目销售时,应谨慎考虑降价风险,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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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约过程中要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协议书看清楚,房屋价款、质量、交房时间、房产证办理事宜、违约责任每一项都要约定清楚。下面来看看购房合同注意事项及陷阱吧。
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第一,在合约书中,应注明与发展商谈定的付款方式与价位,是按揭付款还是工程期分期付款。如是分期付款,每期款的缴款时间应注明。
第二,发展商交付房屋的日期一定要写明确,应明确到某年某月某日交房,而不应用模棱两可的措词来表达,因为这里涉及到逾期交房的违约问题。
第三,对于购置房屋的面积要明确销售面积(含分摊的公用面积)是多少。如面积误码率差超过约定范围,客户有权要求退房或追缴利息损失。目前,有些城市如上海,甚至规定发展商实测面积大于客户购置面积时客户将不必追补面积款,而实测面积小于购置面积,发展商还要退款。
第四,应提出天然气或煤气的准确通气时间。因煤气公司有规定,必须等到楼宅入住率达70%时才通气源。因此,虽然煤气管道已通,但客户尚有可能用不上煤气,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所以,在合约上应注明气源通气的准确时间或注明如入住率不够不能按时通气时发展商取的应急办法。
第五,应在合同中明确提出产权证发放到手中的准确时间。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因素,产权证发放比较慢,但也应有合适的日期,发展商不能无限制地拖发产权证。
第六,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除签署正式合同外,为了更清晰地阐述协议内容,往往还会让客户再签署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码率差,若差异过大时在哪些情况下的免赔责任。一般情况下,发展商签此合同,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的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但客户也应多加注意,仔细研读补充条款,以免落入某些不法发展商的文字陷阱。一般而言,签约时最重要的就是上述几个问题,但对其他条款也应在发展商处拿到影印件,回家仔细研究,一定要做一个明明白白的购房人。
签署购房合同须知
一、产权证要齐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此三证是办理产权证的必要条件。销售许可证的证件原件应该在售楼现场悬挂,可以在售楼现场看到证件的原件,再有就是土地证是否抵押了,土地使用证有一个备注页,如果开发商向银行进行了开发,在土地使用权证上会有注明。还有开发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是不是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经营许可。
二、签合同时要写明交房日期、通水、通电、通气等条件,要明确双方违约责任。按规定入住70%以上才能开通燃气,之前开发商要免费提供液化气灌。
三、延期交房:开发商《补充协议》规定,“若开发商延期交楼,则按业主已交房价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赔偿总额以房款5%为限,如发展商仍不能交楼,业主只退回已交的本金。”这种约定非常不合理。
四、购买合同的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在审核这一条条款内容时,需要注意在合同中填写相关的内容,与开发商提供的相关证件是否一致,比如说编号和经营范围。第二条,是商品房的销售依据,您需要做的跟第一条基本相同,需要核对销售许可证的号码,批准的机构,以及销售的方式,与开发商在售楼处悬挂的售楼许可证是否一致。
五、公摊面积:不应该计入的包括仓库、机动车车库、非机动车车库,作为人房的地下室,以及可以单独使用的空间。还有售房单位自管自用的房屋,比如说开发商在大堂里做的销售中心等。为多栋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通俗来说,就是与这栋楼不相连的部分,比如说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等。在商品房买卖附件里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在主合同的第三条里,只是说分摊了多少,分摊的面积的数额,但是在合同的附件二,应该有一个房屋面积分摊的说明表,分摊了哪一部分,是经过哪一个地方批准的。
六、面积确认和差异的确定。建议购房人选择在合同里已经规定的第二种处理方式,即确定双方可以接受的一个误差比例,也就是说正负3%,超过此比例的购房人可以选择退房,开发商应退还房款以及利息,你也可以接受。
七、付款方式与期限。一次性付款可以跟开发商协商,是不是可以留5%左右的房款,在正式交房之后给予付款,银行应该在约定的时间里款没有到开发商的帐上,按照合同,你要支付相应数量的违约金,所以应该把时间约定的更加充裕一些。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建议你向开发商指定的银行,或者向律师咨询一下你的资信条件,看你是否能够得到资信,避免出现其他的麻烦。
八、卖售人预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开发商约定你超过30天未付清房款可以解约的,对预期交房的解约期限也只能定30天,这两条应该对应,应该是平等的。
九、有关规划设计变更条款,这一方面,因为我们购买的是期房,在商品房施工的过程中,有可能某些方面,开发商认为需要做规划的变更,设计的变更,应该在收到有关部门批准变更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有权选择退房。
十、房屋的交接:开发商应该请房地产的管理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对房屋的面积进行实测,在交楼的时候,应该提供实测面积的数据,以及我们所说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商提供证明原件不全的,可以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十一、开发商关于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承诺,一般来说,标准合同中有五项,首先是通水通电通电梯,保证你售楼之后,这是最基本的保障。再有就是有关于天然气以及燃气管道的开通,一般来说,开发商会跟你说等到入住之后,比如说入住率是多少,但是目前北京市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说入住率达到多少才可以开通天然气,实际上跟开发商跟燃气公司的工作协调都是有关系的,应该跟开发商进行约定,以免影响您的正常生活。对于您购买园区项目内,在楼书中开发商承诺过的,比如说象、园区的绿化,以及地上地下的停车位,建议在这一条中,要求开发商承诺竣工时间。在本条款中还包括如果规定日期内未达到开发商承诺的使用条件,双方约定的处理方式,应该按照对您比较有利的,在这一条上签上,未达到使用条件,应该视为开发商逾期交房,应该承担逾期交房的相关责任。
十二、关于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约定了办理产权证的时限,以及违约的条款,购房人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可以选择退房或者违约金。按照现行商品房销售规定,在60天内,开发商应将登记资料提供给产权办理部门备案。如果因为开发商的责任,没有及时把所有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使购买人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的,可以约定一个处理方式,可以退房,对于违约金,一般是合同金额的1%-5%之间,也是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选择。也可以选择不退房,如果选择退房,操作起来有一定困难,比如说你已经入住了,因为办理产权,是在入住之后的二三个月进行,如果这时你因为产权证的原因要退房,可能会不太利,建议大家在确认这个项目是一个合法的项目之后,那么办理产权只是开发商工作的一个程序问题,以及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问题,并不是说没有办理产权证,是因为这个项目的本身合法性有问题,在这个情况下建议你选择不退房,让开发商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支付违约金。
其它:比如说这个合同有多少页、有多少份等,商品房买卖标准合同应该有四份,其中二份是正本,二份是副本。现在房管局在做备案的时候,房管局会备一份,购房人应该有一个合同的正本,如果是申请银行按揭的话,合同正本应该交银行来收押。在整个的合同最后一条,是做预售登记备案的一个条款,一般情况下在合同签订30日之内,开发商应该向房产所在区的房产管理局和房管局做登记。附件一是房屋的平面图,在签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这个图纸要用坐标来确认这个房屋的朝向;第二要标注面积,或者是面积的标尺。
购房合同注意事项之陷阱
心明眼亮避开购房陷阱--谨慎签订合同
看完房子以后,就要签合同了,现在一般的做法是在签署正式合同之前要先签一个认购书,然后再签正式合同。这里面的问题就更多了。
陷阱一: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
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对策:律师建议买家最好与发展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同时,开发商是没有权利没收定金的,这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陷阱二:合同主体认定不明
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
另外,也有可能该项目是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对策:在签约前您最好查明代表发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发展商推卸责任。
陷阱三:不要轻易在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上签字
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一定要看清楚。现在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
善良的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
对策: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最好的办法是找一个律师来帮你的忙。
陷阱四:“最短时间”与“最好”
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不知道。
合同里出现这种模糊的概念时,法律也没有办法,因此产生的纠纷购房者根本打不赢官司。
对策: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陷阱五: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
开发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产开发又是一件对资金要求很高的行业。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就是对消费者的侵害。
对策——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预售契约分开签署,或另外设置条款确定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
陷阱六:卖方解除合同
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
这显然是不公平条款,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发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非很不公平。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对策: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陷阱七:处理结果不明确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
对策:购房者与发展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等的处理办法,做到越详细越好。
陷阱八:以偏盖全
这里所说的以偏盖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对策:对于这类问题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把合同写得越细越好。不给开发商一点空隙。当然也需要购房者有非常广泛的建筑、建材方面的知识。
陷阱九:拒签补充协议
前面说了,开发商在签约时会主动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购房者同样也可以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最好将开发商在其广告宣传中的条款和楼书里关于装修、物业管理中的承诺都签进补充协议中,不要怕麻烦。举个简单的例子,你买的塔楼(或板楼)里有几部电梯,是否会全部同时开通,如果有不开的怎么办?不要小看这个问题,为了出面积、增利润,现在的高层住宅只安装几部电梯,而且平时还不全开,在上下班高峰时间极为不便,这种情况业主是否有权拒付部分电梯费呢?
但是,就像你可以拒签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一样,开发商也同样可以拒签购房者的补充协议。这种现象在北京是很普遍的,特别是一些卖得很好的楼盘都是如此。
对策:不管开发商态度如何,购房者还是要争取这个权益。实在不行,又觉得没有把握,那就只好放弃了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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