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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案件体现了哪些行政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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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的现实基础
(一)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的法律参照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确定的两个平等主体之间存在着权利、利益给予人(以下称“给予人”)对权利、利益接受人(以下称“接受人”)的在先权利或者利益,由于接受人的过错,侵犯了给予人的其他权利、利益(并不是针对先前就存在的权利、利益)时,给予人采取措施使接受人丧失既得或者期待的权利、利益,这是给予人对接受人一种对抗。如果把这个结论放到两个不平等主体之间,即国家和公民这两个不平等主体之间,在行政给付领域,这种对抗也是存在并且适用的,即国家在行使行政给付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如果公民不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违反了义务,对国家犯罪或行政违法侵犯国家的权利、利益,国家也可以直接剥夺或者限制给予或者即将给予公民的利益,这种对抗就是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的体现。笔者认为,在目前国家没有制定《行政给付法》的情况下,“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应当成为行政给付的一个基本原则。
(二)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的实践基础
在行政机关发放行政给付金的实务中,接受给付主体存在不少问题,如有的接受给付主体的主体资格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有的接受给付主体不符合国家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还有的接受给付主体为接受给付而违背道德故意伤害自己或他人,甚至有的接受给付主体是违法犯罪人员。如果国家对上述违法乃至犯罪人员继续给予给付,则在客观上助长了接受给付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必然使守法者感觉不公平、不公正。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是,行政机关对那些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不予发放甚至追回已经发放的行政给付金,或者扣减其一定比例的行政给付金;对那些违法犯罪的人直接取消行政给付金。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的原则可以通过发布规范性文件予以确认,这一做法已有范例。如我省海洋与渔业局制发的《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发违法违规渔船油价补贴处置原则的通知》,针对渔船经营人违反规定在禁捕区、禁捕期生产作业,或者渔船经营人违反国家安全管理规定强行冒险生产作业的行为,明确规定“限制、剥夺这些经营人政策性柴油补贴”。天津、山东、即墨等地方海洋渔业主管部门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的概念及违法行为的界定
笔者认为,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是指国家在作出行政给付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区别对待有不同程度、造成不同后果的违法犯罪、违反行政法规等行为的接受给付相对人,相应剥夺、限制其接受行政给付权利的原则。
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所指的“法”可以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法律规范。广义的法律规范是指接受给付的相对人应当遵守的国家所有的强制性、限制性法律、法规,还包括国家加入的国际条约,甚至道德规范。这就要求接受给付的相对人全面守法。侠义的法律规范是指接受给付的相对人应当遵守的国家关于行政给付的具体法律、法规。这就是说,只要相对人的行为没有超出具体行政给付的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条件和范围,就应当给予行政给付;相对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与接受行政给付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所确定的法律规范应当是广义的法律规范。如某渔船经营人是接受政策性柴油补助的人,当这个渔船经营人并不是利用渔船进行合法的渔业生产,而是驾驶渔船到公海上聚众,最后被法院判决有罪,对这个渔船经营人来讲势必是不应发放政策性柴油补助的,尽管这个渔船经营人触犯的不是渔业行业管理的法律,而是广义上的法律。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所指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刑事违法行为。对于一个享受抚恤金或者生活补助的接受行政给付的相对人来讲,如果他触犯刑律被判有罪,毫无疑问,在他收监入狱之时,国家当然地停止给予他抚恤金或者生活补助,这是没有争议的事实。如果按照国家的刑法规定,应当对罪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的,即使罪犯一贫如洗,法院也必须依法判决罪犯承担罚金刑。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不能一方面对罪犯判处罚金,执行刑罚;另一方面却还履行行政给付职能,对罪犯给予行政给付金,这是两个有背于常理的行为。
渔船经营人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触犯《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其后果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于被处以刑罚的渔船经营人,剥夺、限制其享受国家政策性油补,这是平常的人都能认可与接受的。
二是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本质区别,在于违法的程度不同,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但它们的共同点都是对国家权利的侵犯,只不过行政违法并没有达到刑事违法的程度,因而并不需要国家用最强硬的手段制裁违法,因此,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当然可以限制、剥夺这些违法者享有的接受行政给付的权利。
三是确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有论者在《巢湖退耕还林补助款行政给付案件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譼?讹中指出:“审查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造林验收合格证,符合条件的就成了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补助款的关键。对于土地流转是否合法有效,是民事诉讼审查范围,行政诉讼中不予审查。如农民就土地流转是否合法提起民事诉讼,因土地流转是否合法是行政合同的基础,行政案件应中止审理,待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行政案件再继续审理。”此案中,如果生效的民事案件判决“土地流转不合法”,那么行政诉讼的结果肯定也不会支持原告取得补助款。在民事法律领域,如果民事确权行为非法,国家同样也要剥夺或者限制接受人的接受行政给付权,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在民事法律领域也有适用范畴。这一案例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即接受行政给付的主体不能是权利瑕疵者。接受给付的主体资格是否适当,其本身的权利是否完整、权利是否存在瑕疵等直接关系到行政给付的正确性、合法性,因而对接受给付的主体资格的审核也就成了行政给付的前提,如果接受给付的主体资格不适当,或者其本身违法,也只能限制或者剥夺对其的行政给付了。
三、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行为的性质
国家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形成行政给付关系后,国家就成为行政给付的义务人,国家因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而剥夺或者限制其接受行政给付的权利是剥夺或者限制其受益权,而不是行政处罚行为。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行为的性质主要有:
(一)具体行政行为性。接受行政给付的主体由于违反了行政法规或者刑事法律,侵犯了国家权利、利益,对这些违法者、侵权者剥夺或者限制其给付利益,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组织依法或者依职权进行,行政机关剥夺、限制违法者、侵权者的行政给付接受权,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只要停止给付或者使已经接受给付的相对人退还取得的利益即可实现。
(二)时效性。针对行政相对人一般行政违法,不可能剥夺其终身接受行政给付权。《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超过二年没有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接受行政给付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二年前,如果二年后才发现,那么其接受给行政付权也就不应受到限制。对于超过追诉时效的刑事违法行为,由于法律已不再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对于其在过去的日子里已经接受的行政给付金或者在未来的日子里还将接受的行政给付金就不宜再限制或剥夺。
(三)决定机关的执行性和执行比例性。一般有权给予行政给付的机关就有权决定剥夺或者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接受给付权,但接受给付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不是由实施行政给付的机关而是由其他有权机关(如公安机关)处理,这就要求其他有权机关将处罚决定转交给行政给付机关,由行政给付机关剥夺或者限制接受人的权利、利益。
所谓执行的比例性,就是要区别对待不同的违法、违规行为,其遵循的原则就是:在刑事案件中,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对于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无罪的刑事案件,当然就不能强行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行政给付;在行政违法案件中,要区分行政违法的程度和后果,针对违法的不同程度与后果,作相应的、适当的处理。如《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给付时就应当适当减少扣减比例;如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机关也就不应当扣减行政给付金。
四、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的理论支持和要求
我国行政法学理念经历了一个从“管理论”到“控制论”再到“平衡论”的发展过程。“平衡论”进一步强调兼顾公权和私权、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一味地限制行政权并不见得就会合乎法治的要求,法治需要保证行政权在法律范围内行使的前提下,尽可能发挥其积极效应,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促进社会公共福祉。?誉?讹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限制的是违法者,保护的是守法者,坚守的是公平、正义理念,促进的是社会公共福祉。
(一)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是行政行为必须公正的必然要求
行政公正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实体公正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做到依法办事、平等对待相对人和合理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给付职能时只有综合考虑各相关因素,对违法者实施剥夺或者限制其受益权,才能在实质上平等地对待没有违法的相对人。正如罗豪才教授所认为的:“依法行政对行政行为的要求大体上分为二种:……第二种要求是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行政行为与法律或者法律精神没有抵触就可实施。比如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为公众提供各种服务的行政措施等。这些行为有利于社会,只要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与法律精神不抵触,就可作为。”?譾?讹
公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之一。公正往往属于价值理性,具有模糊的相对性。行政机关对于行政给付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公正,有一个价值判断过程,即针对接受给付主体及其行为有一个价值判断,包括该主体及其行为是否违法、违法的程度、违法的性质,一般公民对这种违法的认识等等,而这些内容并非都能够用法律直接加以规定,但必须对这些内容作出了合乎法理的理性判断,只有这样才能使行政给付更趋于公平和公正。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是在追求实质公正的目标下被逻辑地、合乎理性地推导出来的,是合乎法律精神和公正的。
(二)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是行政行为的客观理性要求
民事继承、赠与合同中尚有撤销权之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这种对行政给付限制与剥夺本身就包含着国家权力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无论相对人处于什么状况,国家制定的法律都必须遵守,否则法律就会空洞化。行政给付的接受人违反了法律直接侵犯国家的权利和利益,破坏国家的秩序,国家出于其本能就需要制裁,况且限制或者剥夺行政给付接受人的受益权并不是刑法上的制裁或者行政法上的处罚,而只是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的体现。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实际上还在国家与守法相对人、违法相对人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让国家的行政给付行为更显公平与合理。
(三)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是行政行为的合目的性要求
行政给付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实实在在的手段。当今社会,仍然有许多社会矛盾与不和谐现象,只有惩罚该惩罚的,剥夺该剥夺的,限制该限制的,才能实现给付行政的国家目的;也就是说,为了建设和谐社会,消减社会矛盾,在行政给付工作中实行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是势在必行的。
(四)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的实践要求
行政给付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切实体现了国家对部份弱势群体的关怀,这就要求给付工作合法、合情、合理。作为行政给付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作为实施给付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越权、不失职,还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行政给付既合法,又合情、合理。
目前西瓜多少钱一斤?2022年为何卖价高?西瓜后期价格行情走势
中秋节,又称月夕、秋节、仲秋节、八月节、八月会、追月节、玩月节、拜月节、女儿节或团圆节,是流行于中国众多民族与汉字文化圈诸国的传统文化节日,时在农历八月十五;因其恰值三秋之半,故名,也有些地方将中秋节定在八月十六。
中秋节始于唐朝初年,盛行于宋朝,至明清时,已成为与春节齐名的中国传统节日之一。受中华文化的影响,中秋节也是东亚和东南亚一些国家尤其是当地的华人华侨的传统节日。自2008年起中秋节被列为国家法定节假日。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扩展资料:
传统活动
祭月、赏月、拜月
《礼记》早有记载“秋暮夕月”,意为拜祭月神,逢此时则要举行迎寒和祭月,设香案。[8]?到了周代,每逢中秋夜都要举行迎寒和祭月。设大香案,摆上月饼、西瓜、苹果、红枣、李子、葡萄等祭品,其中月饼和西瓜是绝对不能少的,西瓜还要切成莲花状。
在月下,将月亮神像放在月亮的那个方向,红烛高燃,全家人依次拜祭月亮,然后由当家主妇切开团圆月饼。切的人预先算好全家共有多少人,在家的,在外地的,都要算在一起,不能切多也不能切少,大小要一样。在少数民族中,同样盛行祭月的风习。
相传古代齐国丑女无盐,幼年时曾虔诚拜月,长大后,以超群品德入宫,但未被宠幸。某年八月十五赏月,天子在月光下见到她,觉得她美丽出众,后立她为皇后,中秋拜月由此而来。月中嫦娥,以美貌著称,故少女拜月,愿“貌似嫦娥,面如皓月”。而云南傣族在
中秋之夜,同样盛行“拜月”风俗。
中秋赏月的风俗在唐代十分流行,许多诗人的名篇中都有咏月的诗句。到宋代,中秋赏月之风更盛,每逢这一日,“贵家结饰台榭,民间争占酒楼玩月”。明清宫廷和民间的拜月赏月活动更具规模,中国各地至今遗存着许多“拜月坛”、“拜月亭”、“望月楼”等古迹。
文人士大夫对赏月更是情有独钟,他们或登楼揽月或泛舟邀月,饮酒赋诗,留下不少脍炙人口的千古绝唱。如杜甫《八月十五夜月》用象征团圆的十五明月反衬自己飘泊异乡的羁旅愁思;宋代文豪苏轼,中秋欢饮达旦,大醉而作《水调歌头》,借月之圆缺喻人之离合。直到今天,一家人围坐在一起,欣赏皓月当空的美景仍是中秋佳节必不可少的活动之一。
观潮
在古代,浙江一带除中秋赏月外,观潮可谓是又一中秋盛事。中秋观潮的风俗由来已久,早在汉代枚乘的《七发》赋中就有了相当详尽的记述。汉以后,中秋观潮之风更盛。明朱廷焕《增补武林旧事》和宋吴自牧《梦粱录》也有观潮记载。?
燃灯
中秋之夜,有燃灯以助月色的风俗。如今湖广一带仍有用瓦片叠塔于塔上燃灯的节俗。江南一带则有制灯船的节俗。近代中秋燃灯之俗更盛。今人周云锦、何湘妃《闲情试说时节事》一文说:“广东张灯最盛,各家于节前十几天,就用竹条扎灯笼。
做果品、鸟兽、鱼虫形及‘庆贺中秋’等字样,上糊色纸绘各种颜色。中秋夜灯内燃烛用绳系于竹竿上,高竖于瓦檐或露台上,或用小灯砌成字形或种种形状,挂于家屋高处,俗称‘树中秋’或‘竖中秋’。富贵之家所悬之灯,高可数丈,家人聚于灯下欢饮为乐,平常百姓则竖一旗杆,灯笼两个,也自取其乐。满城灯火不啻琉璃世界。”看来从古至今中秋燃灯之俗其规模似乎仅次于元宵灯节。?
猜谜
中秋月圆夜在公共场所挂着许多灯笼,人们都聚集在一起,猜灯笼身上写的谜语,因为是大多数年轻男女喜爱的活动,同时在这些活动上也传出爱情佳话,因此中秋猜灯谜也被衍生了一种男女相恋的形式。?
吃月饼
中秋节赏月赏月和吃月饼是中国各地过中秋节的必备习俗,俗话说:“八月十五月正圆,中秋月饼香又甜”。月饼一词,源于南宋吴自牧的《梦梁录》,那时仅是一种点心食品。到后来人们逐渐把赏月与月饼结合在一起,寓意家人团圆,寄托思念。同时,月饼也是中秋时节朋友间用来联络感情的重要礼物。
在福建厦门地区还有博饼的习俗,而且博饼被列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赏桂花、饮桂花酒
人们经常在中秋时吃月饼赏桂花,食用桂花制作的各种食品,以糕点、糖果最为多见。
中秋之夜,仰望着月中丹桂,闻着阵阵桂香,喝一杯桂花蜜酒,欢庆合家甜甜蜜蜜,已成为节日一种美的享受。到了现代,人们多是拿红酒代替。
玩花灯
中秋没有像元宵节那样的大型灯会,玩灯主要只是在家庭、儿童之间进行的。早在北宋《武林旧事》中,记载中秋夜节俗,就有‘将“一点红”灯放入江中漂流玩耍的活动。中秋玩花灯,多集中在南方。如佛山秋色会上,就有各种各式的彩灯:芝麻灯、蛋壳灯、刨花灯、稻草灯、鱼鳞灯、谷壳灯、瓜籽灯及鸟兽花树灯等。
在广州、香港等地,中秋夜要进行树中秋活动,树亦作竖,即将灯彩高竖起来之意。小孩子们在家长协助下用竹纸扎成兔仔灯、杨桃灯或正方形的灯,横挂在短竿中,再竖起于高杆上,高技起来,彩光闪耀,为中秋再添一景。
孩子们多互相比赛,看谁竖得高,竖得多,灯彩最精巧。另外还有放天灯的,即孔明灯,用纸扎成大形的灯,灯下燃烛,热气上腾,使灯飞扬在空中,引人欢笑追逐。另外还有儿童手提的各式花灯在月下游嬉玩赏。
在广西南宁一带,除了以纸竹扎各式花灯让儿童玩耍外,还有很朴素的柚子灯、南瓜灯、桔子灯。所谓柚子灯,是将柚子掏空,刻出简单图案,穿上绳子,内点蜡烛即成,光芒淡雅。南瓜灯、桔子灯也是将瓤掏去而成。虽然朴素,但制作简易,很受欢迎,有些孩子还把柚子灯漂入池河水中作游戏。
广西有简单的户秋灯,是以六个竹篾圆圈扎成灯,外糊白纱纸,内插蜡烛即成。挂于祭月桌旁祭月用,也可给孩子们玩。
烧塔
南方广泛流传着烧瓦子灯(或称烧花塔、烧瓦塔、烧番塔)的游戏。如《中华全国风俗志》卷五记:江西“中秋夜,一般孩子于野外拾瓦片,堆成一圆塔形,有多孔。黄昏时于明月下置木柴塔中烧之。俟瓦片烧红,再泼以煤油,火上加油,霎时四野火红,照耀如昼。直至夜深,无人观看,始行泼息,是名烧瓦子灯”。
广东潮州的烧瓦塔,也是以砖瓦砌成空心塔,填入树枝烧起火来。同时还燃烟堆,就是将草柴堆成堆,在拜月结束后烧燃。而在广西边疆一带的烧番塔,亦类似这种活动,但民间传说是为了纪念清代抗法名将刘永福将逃入塔中的番鬼(法国侵略者)烧死的英勇战斗。福建晋江亦有“烧塔仔”的活动。
传说这种习俗与反抗元兵的义举有关。元朝确立后,对汉人进行了血腥的统治,于是汉人便进行不屈的反抗,各地相约中秋节起事,在宝塔的顶层点火为号。类似于峰火台点火起事,这种反抗虽被镇压下去,却遗存了烧宝塔这一习俗。
参考资料:
上述案件体现了哪些行政法基本原则
西瓜是夏季很受欢迎的一种水果,基本人人都会买着吃,农村里通常价格会更便宜些,毕竟多数人自家都会种植。
现在很多西瓜品种都还没成熟,但已经有些人开始买着吃了,且口感很美味,就是价格偏高,买的人还算少。
那么目前西瓜价格多少钱一斤?2022年为何卖价高?西瓜后期价格行情走势如何?还会跌价吗?下文小编就来告诉大家。
目前西瓜多少钱一斤?
河北省:河北石家庄市新乐市西瓜1.4元/斤;河北邯郸市丛台区西瓜1.5元/斤;河北邯郸市临漳县西瓜0.8元/斤;河北邯郸市大名县西瓜1.95元/斤。
江苏省:江苏徐州市睢宁县西瓜1.8元/斤;江苏徐州市贾汪区西瓜2元/斤;江苏连云港市灌云县西瓜2元/斤;江苏盐城市东台市西瓜1.55元/斤;江苏盐城市大丰区西瓜2元/斤。
安徽省:安徽宿州市_桥区西瓜2元/斤;安徽宿州市砀山县西瓜0.97元/斤;安徽宿州市萧县西瓜1.2元/斤。
山东省:山东青岛市即墨区西瓜2元/斤;山东潍坊市坊子区西瓜1.7元/斤;山东潍坊市寒亭区西瓜1.25元/斤;山东潍坊市寿光市西瓜0.9元/斤;山东济宁市鱼台县西瓜0.45元/斤山东日照市莒县西瓜1.06元/斤;山东济南市莱芜区西瓜1.5元/斤;山东临沂市平邑县西瓜1.25元/斤;山东临沂市沂南县西瓜0.6元/斤;山东临沂市沂水县西瓜0.8元/斤;山东临沂市费县西瓜1元/斤;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西瓜1.5元/斤;山东聊城市冠县西瓜1.45元/斤;山东聊城市莘县西瓜1.05元/斤;山东菏泽市定陶区西瓜1.9元/斤;山东菏泽市曹县西瓜2元/斤。
河南省:河南开封市祥符区西瓜1.28元/斤;河南开封市通许县西瓜1.11元/斤;河南濮阳市南乐县西瓜1.18元/斤;河南商丘市夏邑县西瓜1.27元/斤;河南商丘市睢县西瓜1.5元/斤;河南周口市太康县西瓜1.1元/斤;河南周口市扶沟县西瓜0.56元/斤;湖北襄阳市宜城市西瓜0.48元/斤;湖北荆州市公安县西瓜0.6元/斤。
备注:以上西瓜价格报价均来自惠农网供应大厅产地行情报价,仅供参考,西瓜价格波动会受到行情、产区、市场供需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实际价格以各地的实时最新报价为准。
2022年西瓜为何卖价高?
1、天气影响
2022年西瓜的卖价高首先需要考虑的一个原因就是气候因素,今年的雨水量相对偏少,温度比较适合西瓜生长,西瓜的果肉饱满、甜度提升,质量普遍较高;部分地区受天气影响,西瓜产量比起去年差不多减少一半,所以这卖价自然就高了。
2、种植面积减少
据相关信息了解到,受2021、2020年西瓜价格快速下跌的影响,农户种植西瓜的积极性也降低了很多,纷纷种起了其它菜,所以2022年大棚西瓜的种植面积有所减少。
而随着天气升温速度较快,百姓对西瓜的需求量比较大,所以大棚西瓜在露天西瓜上市之前,涨价速度还是很快的。
3、越南西瓜出口受阻
据了解,今年以来由于越南西瓜出口受阻,对中国市场的供应量减少,这也导致我国西瓜价格普遍上涨,当前国内西瓜涨价很明显,高品质的西瓜批发价已从3月初的每公斤五六元涨到了现在的七八元,价格上涨幅度接近40%。
另外,油价上涨,运输成本和人工成本提高,加上种植面积少,西瓜销售终端的成本也在不断增加,云南本地西瓜的批发价格普遍保持在每公斤五六元。
西瓜后期价格行情走势
据相关人士介绍,4月份之后,随着露天西瓜开始慢慢上市,价格估计会出现小幅度的下降趋势。
特别是六七月份正是露天西瓜扎堆上市的时候,这个时候天气炎热,每年这个时候都是旺季,这种情况西瓜价格自然也会下跌。
从上文我们可以了解到,2022年西瓜卖价高,跟雨水少,种植面积少,出口受阻等因素有一定关系,但如果大家想买到便宜些的西瓜,可以去批发市场上买,这样不但实惠,还能买到新鲜西瓜,口感也更好。
上面小编给各位详细介绍了几个省份的西瓜批发价格,大家可根据自身情况来进行购买。
不过后期到了六七月,很多西瓜上市后,价格还是会慢慢降下来,想吃西瓜的朋友,如果觉得现在价格高,也可以缓缓再买。
花小猪抽成降至13%:重新押注后的滴滴,是否还能东山再起?
一、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的现实基础
(一)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的法律参照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确定的两个平等主体之间存在着权利、利益给予人(以下称“给予人”)对权利、利益接受人(以下称“接受人”)的在先权利或者利益,由于接受人的过错,侵犯了给予人的其他权利、利益(并不是针对先前就存在的权利、利益)时,给予人采取措施使接受人丧失既得或者期待的权利、利益,这是给予人对接受人一种对抗。如果把这个结论放到两个不平等主体之间,即国家和公民这两个不平等主体之间,在行政给付领域,这种对抗也是存在并且适用的,即国家在行使行政给付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如果公民不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违反了义务,对国家犯罪或行政违法侵犯国家的权利、利益,国家也可以直接剥夺或者限制给予或者即将给予公民的利益,这种对抗就是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的体现。笔者认为,在目前国家没有制定《行政给付法》的情况下,“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应当成为行政给付的一个基本原则。
(二)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的实践基础
在行政机关发放行政给付金的实务中,接受给付主体存在不少问题,如有的接受给付主体的主体资格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有的接受给付主体不符合国家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还有的接受给付主体为接受给付而违背道德故意伤害自己或他人,甚至有的接受给付主体是违法犯罪人员。如果国家对上述违法乃至犯罪人员继续给予给付,则在客观上助长了接受给付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必然使守法者感觉不公平、不公正。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是,行政机关对那些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不予发放甚至追回已经发放的行政给付金,或者扣减其一定比例的行政给付金;对那些违法犯罪的人直接取消行政给付金。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的原则可以通过发布规范性文件予以确认,这一做法已有范例。如我省海洋与渔业局制发的《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发违法违规渔船油价补贴处置原则的通知》,针对渔船经营人违反规定在禁捕区、禁捕期生产作业,或者渔船经营人违反国家安全管理规定强行冒险生产作业的行为,明确规定“限制、剥夺这些经营人政策性柴油补贴”。天津、山东、即墨等地方海洋渔业主管部门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的概念及违法行为的界定
笔者认为,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是指国家在作出行政给付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区别对待有不同程度、造成不同后果的违法犯罪、违反行政法规等行为的接受给付相对人,相应剥夺、限制其接受行政给付权利的原则。
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所指的“法”可以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法律规范。广义的法律规范是指接受给付的相对人应当遵守的国家所有的强制性、限制性法律、法规,还包括国家加入的国际条约,甚至道德规范。这就要求接受给付的相对人全面守法。侠义的法律规范是指接受给付的相对人应当遵守的国家关于行政给付的具体法律、法规。这就是说,只要相对人的行为没有超出具体行政给付的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条件和范围,就应当给予行政给付;相对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与接受行政给付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所确定的法律规范应当是广义的法律规范。如某渔船经营人是接受政策性柴油补助的人,当这个渔船经营人并不是利用渔船进行合法的渔业生产,而是驾驶渔船到公海上聚众,最后被法院判决有罪,对这个渔船经营人来讲势必是不应发放政策性柴油补助的,尽管这个渔船经营人触犯的不是渔业行业管理的法律,而是广义上的法律。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所指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刑事违法行为。对于一个享受抚恤金或者生活补助的接受行政给付的相对人来讲,如果他触犯刑律被判有罪,毫无疑问,在他收监入狱之时,国家当然地停止给予他抚恤金或者生活补助,这是没有争议的事实。如果按照国家的刑法规定,应当对罪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的,即使罪犯一贫如洗,法院也必须依法判决罪犯承担罚金刑。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不能一方面对罪犯判处罚金,执行刑罚;另一方面却还履行行政给付职能,对罪犯给予行政给付金,这是两个有背于常理的行为。
渔船经营人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触犯《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其后果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于被处以刑罚的渔船经营人,剥夺、限制其享受国家政策性油补,这是平常的人都能认可与接受的。
二是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本质区别,在于违法的程度不同,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但它们的共同点都是对国家权利的侵犯,只不过行政违法并没有达到刑事违法的程度,因而并不需要国家用最强硬的手段制裁违法,因此,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当然可以限制、剥夺这些违法者享有的接受行政给付的权利。
三是确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有论者在《巢湖退耕还林补助款行政给付案件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譼?讹中指出:“审查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造林验收合格证,符合条件的就成了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补助款的关键。对于土地流转是否合法有效,是民事诉讼审查范围,行政诉讼中不予审查。如农民就土地流转是否合法提起民事诉讼,因土地流转是否合法是行政合同的基础,行政案件应中止审理,待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行政案件再继续审理。”此案中,如果生效的民事案件判决“土地流转不合法”,那么行政诉讼的结果肯定也不会支持原告取得补助款。在民事法律领域,如果民事确权行为非法,国家同样也要剥夺或者限制接受人的接受行政给付权,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在民事法律领域也有适用范畴。这一案例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即接受行政给付的主体不能是权利瑕疵者。接受给付的主体资格是否适当,其本身的权利是否完整、权利是否存在瑕疵等直接关系到行政给付的正确性、合法性,因而对接受给付的主体资格的审核也就成了行政给付的前提,如果接受给付的主体资格不适当,或者其本身违法,也只能限制或者剥夺对其的行政给付了。
三、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行为的性质
国家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形成行政给付关系后,国家就成为行政给付的义务人,国家因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而剥夺或者限制其接受行政给付的权利是剥夺或者限制其受益权,而不是行政处罚行为。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行为的性质主要有:
(一)具体行政行为性。接受行政给付的主体由于违反了行政法规或者刑事法律,侵犯了国家权利、利益,对这些违法者、侵权者剥夺或者限制其给付利益,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组织依法或者依职权进行,行政机关剥夺、限制违法者、侵权者的行政给付接受权,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只要停止给付或者使已经接受给付的相对人退还取得的利益即可实现。
(二)时效性。针对行政相对人一般行政违法,不可能剥夺其终身接受行政给付权。《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超过二年没有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接受行政给付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二年前,如果二年后才发现,那么其接受给行政付权也就不应受到限制。对于超过追诉时效的刑事违法行为,由于法律已不再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对于其在过去的日子里已经接受的行政给付金或者在未来的日子里还将接受的行政给付金就不宜再限制或剥夺。
(三)决定机关的执行性和执行比例性。一般有权给予行政给付的机关就有权决定剥夺或者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接受给付权,但接受给付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不是由实施行政给付的机关而是由其他有权机关(如公安机关)处理,这就要求其他有权机关将处罚决定转交给行政给付机关,由行政给付机关剥夺或者限制接受人的权利、利益。
所谓执行的比例性,就是要区别对待不同的违法、违规行为,其遵循的原则就是:在刑事案件中,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对于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无罪的刑事案件,当然就不能强行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行政给付;在行政违法案件中,要区分行政违法的程度和后果,针对违法的不同程度与后果,作相应的、适当的处理。如《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给付时就应当适当减少扣减比例;如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机关也就不应当扣减行政给付金。
四、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的理论支持和要求
我国行政法学理念经历了一个从“管理论”到“控制论”再到“平衡论”的发展过程。“平衡论”进一步强调兼顾公权和私权、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一味地限制行政权并不见得就会合乎法治的要求,法治需要保证行政权在法律范围内行使的前提下,尽可能发挥其积极效应,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促进社会公共福祉。?誉?讹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限制的是违法者,保护的是守法者,坚守的是公平、正义理念,促进的是社会公共福祉。
(一)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是行政行为必须公正的必然要求
行政公正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实体公正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做到依法办事、平等对待相对人和合理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给付职能时只有综合考虑各相关因素,对违法者实施剥夺或者限制其受益权,才能在实质上平等地对待没有违法的相对人。正如罗豪才教授所认为的:“依法行政对行政行为的要求大体上分为二种:……第二种要求是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行政行为与法律或者法律精神没有抵触就可实施。比如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为公众提供各种服务的行政措施等。这些行为有利于社会,只要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与法律精神不抵触,就可作为。”?譾?讹
公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之一。公正往往属于价值理性,具有模糊的相对性。行政机关对于行政给付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公正,有一个价值判断过程,即针对接受给付主体及其行为有一个价值判断,包括该主体及其行为是否违法、违法的程度、违法的性质,一般公民对这种违法的认识等等,而这些内容并非都能够用法律直接加以规定,但必须对这些内容作出了合乎法理的理性判断,只有这样才能使行政给付更趋于公平和公正。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是在追求实质公正的目标下被逻辑地、合乎理性地推导出来的,是合乎法律精神和公正的。
(二)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是行政行为的客观理性要求
民事继承、赠与合同中尚有撤销权之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这种对行政给付限制与剥夺本身就包含着国家权力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无论相对人处于什么状况,国家制定的法律都必须遵守,否则法律就会空洞化。行政给付的接受人违反了法律直接侵犯国家的权利和利益,破坏国家的秩序,国家出于其本能就需要制裁,况且限制或者剥夺行政给付接受人的受益权并不是刑法上的制裁或者行政法上的处罚,而只是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的体现。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实际上还在国家与守法相对人、违法相对人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让国家的行政给付行为更显公平与合理。
(三)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是行政行为的合目的性要求
行政给付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实实在在的手段。当今社会,仍然有许多社会矛盾与不和谐现象,只有惩罚该惩罚的,剥夺该剥夺的,限制该限制的,才能实现给付行政的国家目的;也就是说,为了建设和谐社会,消减社会矛盾,在行政给付工作中实行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是势在必行的。
(四)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的实践要求
行政给付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切实体现了国家对部份弱势群体的关怀,这就要求给付工作合法、合情、合理。作为行政给付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作为实施给付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越权、不失职,还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行政给付既合法,又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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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滴滴暂时被封印的情况下,网约车商场炸开了一锅粥。各渠道你争我夺,大战打得不可开交。
T3出行敞开了全员007形式,拼了命的做推广,曹操出行、一喂顺风车等渠道的广告,也是打的震天响。
如果说这些还在意料之中,但是花小猪的体现,可谓是出人意料。
近来,花小猪动作一再,在7月8日全面上线了垫付功用之后,再次发大招,进步司机定价、下降司机抽成!
一、
花小猪的发家史,我们都不陌生。虽然是滴滴的子品牌,但是一向独立于滴滴之外。那时候,可以说花小猪是滴滴的干儿子,因为管理体系跟滴滴没有一点关系。
并且以彻底独立的情况呈现,声称全网最低一口价,凭借其特惠单招引了不少乘客。除了给用户送优惠券之外,还仿照拼多多推出邀请老友的交际裂变玩法。
在司机端,则通过价格补助的方法招引很多滴滴司机和私家车主加入。
让享道出行、一喂顺风车等渠道恨得牙痒痒,提到这儿,不得不说资本家的内卷也是有趣,恨不得将对方生搬硬套。
短期作用很明显,起量飞快,时间一长问题点就来了。乘客逃单、起步价太低、特惠单基本不挣钱,成了压在花小猪司机身上“三座大山”。
二、
本来认为花小猪的步调会这么继续下去,背靠在滴滴这棵大树背面,默默纳凉。但是滴滴遽然被封印,旗下28款APP悉数退出商场,只剩了花小猪这个“独苗”苦苦支撑。
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短期内要想活下去,从头再打造一个APP是不可能了,只能将花小猪打造成“新版滴滴”。
已然司机嫌弃花小猪的抽成高、起步价低,那就下降抽成,进步起步价!
并且还要远远超呈现在网约车商场的遍及规范。滴滴、T3出行、一喂顺风车等抽成定在19%,那花小猪就13%!
据车友爆料,花小猪司机调价后,起步价、路程费等全面超过了快车的定价!
如此看来,花小猪可能会依托自己本来的体量,改变方向,大幅度发力,从头转战网约车商场。
打响了商场良性竞争的第一步!
在司机看来,可能是个好事儿,但是对那些正在凶相毕露的渠道来说,这恐怕并不是个令人高兴的消息。
滴滴虽然被封印了,但是他本来的体量还在,如果全押到花小猪身上,难保不会成为下一个滴滴?
1.太原自驾去青岛路线
山西原指太行山以西,太行山以东为山东。当然,太行山不是两省的分界线,两省也不相邻,中间是河南和河北,但位置没变。青岛位于山东的东部,纬度和山西南部的临汾差不多,所以山西应该在青岛的西部,印青高速可以直达山西。
2.太原出发到青岛自驾游路线推荐
我只知道太原这边走高速,很顺畅。
1.太原走大云高速,转太旧高速(也可以直接走太旧高速)到石家庄。
2.继续从太旧高速到石太高速,转印青高速到济南。
3.到达济南之前,需要走一段京福高速(济南方向)。
4.在济南北/青岛出口下绕城高速。
5.从绕城高速到庆忌高速。
6.庆忌高速公路青岛出口到青岛城阳区青岛大约需要10个小时。
3.太原到青岛自驾路过哪些城市
这是最短的距离。总里程:856公里。在青岛坐高铁到太原要5个小时。记者从铁路部门了解到,青泰客运专线分为太原-石家庄、石家庄-济南、济南-青岛段。目前,石太(石太)客运专线和吉焦(济青)客运专线均已开通动车组。
济南至青岛间的动车组单程运行时间缩短至2小时15分钟。同时,石太客运专线于2005年6月开工建设,并于今年4月1日开始运行动车组。石家庄至太原间运行速度降至1小时9分。目前青岛到太原的K882次列车每天18:51发车,第二天早上7:03到达太原。全程运行时间12小时12分钟。如果石太客运专线建成,青岛至太原的动车组运行青岛至太原客运专线,运行时间将缩短7小时以上,全程运行时间控制在5小时以内。
4.太原自驾去青岛路线怎么走
太原到青岛一共1趟列车_查一下车次和票价。出发-到达-出发时间-然后运行时间。票价K881/K884太原-青岛21:36-08:4511小时9分钟硬座120硬卧222
5.太原到青岛自驾多长时间到
约900公里。如果你开车,它it’只是过路费和500元差不多。它计算燃料成本并不容易。这取决于你的车的油耗。按照平均100公里10升来算。那大约90升。目前油价7.46/升。将近700元的油钱。900公里,急的时候可以开到天上,不急的时候可以过夜。
6.太原自驾青岛路线有什么景点
路线:全程约700.4公里。
起点:太原市
1.太原市驾驶方案
1)从起点向东,行驶40米,右转进入新建路。
2)沿新建路行驶1.2公里,过右侧天龙大厦约70米,直行进入新建南路。
3)沿新建南路行驶2.0公里,经过左侧的心悦商业中心约280米,然后左转进入南内环街。
4)沿南内环街行驶1.7公里,进入并州南路。
5)沿并州南路行驶2.6公里,左转进入长风街。
6)沿长风街行驶350米,右转进入长风东街。
7)沿长风东街行驶2.1km,右转进入长风街立交。
8)沿长风街立交行驶850米,直行进入太原绕城高速。
9)沿太原绕城高速行驶5.5km,往石家庄/G20方向行驶,然后左转走匝道。
2.沿匝道行驶240米,过乌苏枢纽约66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
3.沿京昆高速行驶113.2公里,直行进入印青高速。
4.沿印青高速行驶357.2公里,前往青岛/上海,然后右转进入绕城高速。
5.沿绕城高速行驶830米,过百边寺路口立交,直行进入绕城高速。
6.沿绕城高速行驶22.9公里,过莲花立交,面
2)沿同亭街行驶290米,在第三个出口处,向北海路/机场方向行驶,左转进入北海路。
3)沿北海路行驶3.0km,直行进入北海路。
4)沿北海路行驶170米,第二个出口,转胜利东街/市政府,前方左转进入北海路。
5)沿北海路行驶720米,左转进入胜利东街。
6)沿胜利东街行驶420米。经过人民s广场右侧约150米,掉头进入胜利东街。
7)沿胜利东街行驶160米至终点(道路右侧)。
目的地:潍坊
010至1010,太原至青岛铁路里程922公里。每天一趟列车到达发车时间-到达时间-当时运行时间。票价K884/K881太原-青岛21:43-08:4511小时2分。硬座120元公路里程873公里。
7.从太原去青岛自驾游攻略
,全程884.2km,9小时28分钟。
收费355元
太原市委
一个
从起点出发,在杏花岭区城市道路上行驶7.4公里,走东环高速方向的匝道(经杨家峪收费站),往大同/石家庄/忻州/蔚县方向,进入G55/二广高速。
详细路段
2
沿G55/二广高速行驶15.8km,出石家庄/阳泉/蔚县/G5,进入G5/京昆高速/太阳高速。
三
沿G5/京昆高速/太阳高速行驶92.3公里,在阳泉/石家庄S45出口下高速,进入S45/田丽高速。
四
沿S45/田丽高速行驶28.0公里,在出口下高速,往石/G5/G20方向行驶,进入石太高速/G5/G20/京昆高速/印青高速。
五
沿石太高速/G5/G20/京昆高速/印青高速行驶73.5km(经旧关收费站、井陉西收费站),出石(南)/济南出口,进入G20/印青高速。
80元收费
六
沿G20/印青高速行驶599.9公里(经陆机收费站),然后离开威海/海阳出口,进入S68/S24/卫青高速。
85元收费
七
沿S68/S24/卫青高速行驶6.7公里,在青岛/即墨/平度/东瀛出口下高速,往青岛/即墨方向,进入G20/印青高速。
八
沿G20/印青高速行驶37.3km(经青岛东收费站),从市中心/海尔路出口下高速,进入辽阳东路。
190元收费
九
进入崂山区城市道路行驶3.7公里,然后右转进入银川西路。
详细路段
10
沿银川西路行驶2.8公里,经过青岛曙光医院约150米,左转进入胶宁高架。
11
沿胶宁高架行驶7.7公里,经过市立医院约50米后进入胶州路。
12
进入市北区城市道路行驶0.7公里,左转进入济南路。
详细路段
13
沿济南路行驶0.8公里,从环岛第一出口进入泰一条路。
14
沿着泰一条长达385米的路到尽头。
-884.2公里,约9小时28分钟
青岛栈桥假日海景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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